建议对犯罪嫌疑人XX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XXX(实习律师)依法为其辩护,该案现已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提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XX批准逮捕。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就犯罪嫌疑人XX应否批准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XX不符合依法应当逮捕的必要条件,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被判处拘役刑,故其不属于必须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基于本案现阶段查明的基本事实,尚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构成犯罪。退一步讲,即便可以认定构成犯罪,根据其所涉嫌的罪名,也可能被判处拘役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应当依法逮捕,而犯罪嫌疑人XX并不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XX不符合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特定社会危险性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除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外,还必须满足“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这一要件:(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XX在2022年即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法定不超过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内,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从未实施任何新的违法行为,没有发生上列五种应当逮捕的法定情形之一。事实证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其不会再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现其虽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实际表现,足以证明其自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羁押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属于必须依法逮捕的情况。
三、根据犯罪嫌疑人XX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家庭情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其也不会再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辩护人目前了解的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XX虽涉嫌犯罪,但本质上属于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淡薄,被坏人利用所导致,其自身也是受骗者。因此,其主观恶性不深,其在整个过程中,只提供了一人的银行卡信息,情节较轻,其所涉嫌的犯罪,也并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自身也不存在会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XX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目前在XX市有家庭,有固定住所,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儿子七岁,女儿两岁半。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会更加珍惜目前被监视居住,尚有一定人身自由,尚可居家陪伴家人,照顾孩子的生活现状。其也已经明白,如其再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导致自己被逮捕羁押,从而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失去居家生活,家人团聚的机会,也有可能发生被定罪判刑的严重后果。因此,其不会再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犯罪嫌疑XX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逮捕的情形。
即便犯罪嫌疑人XX涉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能够成立,但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此前并未曾故意犯罪,在本案中也并非身份不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之情形,故对犯罪嫌疑人XX也不应依据本款规定决定逮捕。
五、犯罪嫌疑人XX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逮捕的情形。
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XX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在新近变更强制措施后,也未违反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更无从谈起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因此,犯罪嫌疑人XX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逮捕的情形。
综上,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也更能有效鼓励其本人认真反思己过,心怀感恩,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争取早日破案。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适当采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