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沙XX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学法与用法 2023-12-04 10:31:31

上诉人沙XX提盗窃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沙XX盗窃罪一案中的上诉人沙XX提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指派王X律师、梁XX(实习律师)担任上诉人沙XX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上诉人沙XX。现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沙XX于2022年3月20日偷mat40pro手机、3月23日、3月24日实施盗窃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沙XX在上述时间内实施了盗窃行为。一审判决量刑偏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量刑,理由如下:

其一,有关上诉人沙XX于2022年3月20日偷mat40pro手机、3月23日、3月24日实施盗窃一节,无上诉人沙XX对现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无监控视频,也无上诉人沙XX的供词予以佐证,不足以认定。

其二,同案犯迪XX对现场的指认,没有说明在相应地点的作案时间,因此不能证明具体作案日期,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沙XX参与了该起盗窃行为。迪XX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其与上诉人沙XX自2022年3月17日开始至其被抓获的前一天2022年3月28日,在这12天内共上街盗窃7天,但并没有说是连续盗窃7天。所以,在此期间内两人应有5天时间没有上街盗窃,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沙XX在3月20日、3月23日、3月24日有上街盗窃的事实。

其三,一审判决采信的被害人指认现场笔录严重存疑,不足采信,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沙XX有盗窃事实的证据。被害人孙X林、杨X璇、冉X、王X在手机丢失当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四人在报案时对丢失手机的地点都表述为其从某地点出发行至另一地点时,发现手机丢失。此种情况表明,被害人在事发当天并不知道其丢失手机的确切地点。

孙X林等四名被害人对现场的指认时间在2022年9月和10月,距离案发时间已经半年之多,那么为什么在案发当天她们不知道丢失手机的确切地点,反而在时隔半年多后能准确地指认出手机丢失的地点。此种情况显然有悖常理,况且如果被害人能清楚地知道丢失手机的确切地点,说明丢手机时其处于非常清醒的状态,这样其手机就不可能被他人偷走。

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沙XX在2022年3月20日、3月23日、3月24日有盗窃行为。孙X林等四名被害人丢失的手机不应计入上诉人沙XX的盗窃数量内,应当予以剔除。一审因错误认定上述事实,导致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从轻量刑。

辩护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0 阅读: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