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9.43亿元的何泽华,为何能保命判死缓?

远易看社会 2024-11-26 04:11:00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一、何泽华乃何方能人?

何泽华,男,1954年生,江苏淮阴人。曾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从1991年进入烟草系统以来,到2014年退休,深耕于烟草相关部门二十余年,积累丰厚。另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凌成兴、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㼆皆因贪腐问题相继被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通报中指出:何泽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参加公款宴请,接受烟草系统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私欲膨胀,贪婪成性,长期违规经商办企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退休后仍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公器私用,将手中的公权力和烟草资源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级晋升、职工录用、烟草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由此可见,烟草部门肥得流油,何泽华受贿的9.43亿元巨额财富与此有关。

二、何泽华为何被判死缓+终身监禁、成功保命?

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泽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何泽华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级晋升、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3亿余元。2014年至2016年,何泽华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业务承揽、银行揽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泽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何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其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何泽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何泽华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此可见,何泽华成功“保命”的原因在于其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何泽华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会终生监禁,牢底坐穿!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上去死刑化的趋势,何泽华被判死缓+终生监禁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三、何泽华履历

1968.12-1970.12 江苏省泗阳县新元公社插队

1970.12-1975.03 解放军四七八五部队战士、营部文书

1975.03-1986.08 江苏省泗阳棉纺织厂工人、团委副书记、秘书、组织宣传科科长、副厂长、党委委员(其间:1977.01-1977.12南京师范学院中文专业函授学习;1981.09-1982.09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河子区文化馆工业企业管理函授班学习;1982.07-1985.07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文科语文类专业学习;1984.09-1986.07 江苏省委党校培训部学习;1983.09-1986.06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学习)

1986.08-1990.05 江苏省泗阳绢纺厂党委书记、厂长

1990.05-1991.08 江苏省淮阴县副县长、县委委员

1991.08-1995.05 江苏省淮阴卷烟厂厂长、党委书记,淮阴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局长、经理、党组书记

1995.05-1998.08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副局长、副经理、党组成员(其间:1996.09-1998.06 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1997.09-2000.03 在职攻读南京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工程硕士学位)

1998.08-2000.01 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2000.01-2003.03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党组书记

2003.03-2003.07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

2003.07-2014.03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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