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物业公司,我们其实有很多话想说。但是,每次话到嘴边,我们都用一句话安慰自己——“小县城,正处于发展阶段,有些不完美的地方,应该理解。假以时日,一定会更好。”
话说回来,理解归理解,配合归配合。理解不代表原谅,配合不代表做错的地方不需要纠正。
否则,他们天天牛逼轰轰的,还觉得自己做得挺好的咧!
那如何进步?如何更好?
02
昨天,我们推送了一段小文字,标题为《湖北小县城:小区物业,这件事涉嫌违法》。
我们希望,个别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能够规范管理行为。对于监控录像的调阅、复制、传播,要依法依规,谨慎对待。如果任由业主随意调阅和拷贝,然后随意公开传播,涉嫌侵权,可能要吃官司。
令人遗憾的话,文字刚发出不久,我们就收到消息:湖北武汉一七旬老人,因身体不适,在电梯大便后,小区物业将该视频截取,没有打码和任何的技术处理,发到了小区的业主群。被物业曝光后,老人不堪其辱选择自杀。
多么惨痛!
多么可惜!
多么令人愤怒!
03
物业有有权利将有业主画面的视频,发到小区业主群吗?
他们没有这个权利!
物业公司的服务目的为业主创造一个舒适、方便、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注意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对监控管理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严禁私自翻拍、翻录、删除和外传、议论监控画面,注意保护客户信息和秘密。
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留存各类重要监控信息,未经请示同意,不得擅自删除。
三、公布视频的前提应倡导优良行为和良好社会风尚,内容不涉及违法乱纪伤风败德之事;
四、如确有需要公布视频以平纠纷,在发布前需对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04
然而,在现实中,动辄有业主到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并且复制、拷贝,然后公开发到业主群里。监控画面中,常常包含其他业主的个人画面、活动轨迹、行为举止,甚至还有其孩子的信息。
这,就是侵权。
在查阅、复制、群发的每一个环节,物业都要严格把关和就控制,并依法依规处理。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武汉七旬老人自杀这件事,虽然自杀这个后果与视频传播,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强。但是,物业私自公开传播无码视频,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属违法行为!
这,也给广大物业人敲了警钟。
05
我们常常感叹社会戾气太重。
我们常常感叹有些人为什么连正常思维都没有。
我们常常感叹法治任重而道远。
当隐私会随意侵犯,合法权益无法主张,如何做到理性?当公平正义被破坏,凡事一刀切,却总有人理直气壮地走后门时,如何平静?
当有关人员和稀泥,主持公道也在努力试图追究他个人嘴里的平衡时,谁不来气?
当一个天天与业主打交道的群体,连基本的法律意识都没有,人们怎么能无动于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