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都和尸体打交道”应该是绝大多数人对法医的第一印象,因此法医经常被誉为“尸语者”,每一具尸体都有自己的密码,一旦破解了,尸体就好像会说话了。
那么如何破译死亡密码,拨开云雾、追本溯源,也就成为了每个法医工作者所必须所掌握的一项技能。在古代时期,虽然没有法医这一说,但是也有类似于做法医工作的人。
比如秦国时期的“令史”,唐宋时期的“仵作”,这些都是古代专门从事尸体处理、帮助丧葬实施的人。到了宋朝之后,检验尸体还成为侦探办案的司法鉴定手段,因此仵作经常被官府雇佣为法医。
一、无方可疗相思病,有药难医薄幸心但是在古代时期,由于古人们思想观念十分陈旧,因此不能对死者的身体进行“开膛破肚”的做法,然后古人又缺少现代的高科技医疗设备及手段,所以法医的检验操作很难实施。
但当时古代法医有很多法医相关的专著、书籍,这些文献中都有不少关于检验尸体方法的记载,从书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对于死者的检验方法已经摸索出了一套独特的理论。
影视剧里的古代法医
就比如上吊死亡的人,他的舌头在时候一般都会伸出来,并且还会大小便失禁;那么如果是死后被挂起的人,则不会有这个现象。当时的法医还能通过一些尸体表面的特征,还能够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
讲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提到宋朝著名的法医名家—宋慈,他所编撰的《洗冤集录》详细的记录了人体解剖、勘查现场、鉴定死因、自杀或者谋杀各种解剖方法等内容。
他还把当时的中医药学也应用到了尸体的检验中去,宋慈还对先秦时期以来历代官府检验尸体的实际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总结,使这些内容变得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
可想而知,当时这个书一经问世,就成了当时以及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这本书的权威性甚至超过了当时朝廷所颁布的有关法律。
《洗冤集录》这书本流传到了海外国家之后,甚至还被翻译成了多国语言,供当时的统治者们推广到社会上进行学习,因此宋慈的书籍在古代社会的法医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当时宋慈写《洗冤集录》目的就和这本书的书名一样,是为了能够让人民洗刷冤屈,在历史上的读书人很少有人能够像宋慈这样放下自己清高的身段,整天与一些浊臭的尸体相处,所以宋慈在中国的法医学史上有着很高的地位,也是无可厚非的。
所以说宋慈是古代许多想了解法医知识、从事法医职业的启蒙老师,当时的宋慈在验尸方面天赋异禀、学习神速。
当时的宋慈还主动跟着仵作们学习五花八门的检验尸体的办法,他们会把人骨放到蒸笼里蒸熟,然后又在蜡烛前面细看,如果人骨上面有血迹,就说明伤痕是在死者生前造成的。
二、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杀人案件一共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杀,包括意外死亡。第二种就是被他杀,杀害案件发生之后,受害家属或当地的保甲必须将案件上报,并等待官方部门的尸体检验。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尸体都需要检查,比如没有一些没有争议的自杀,如果家属没有异议的话,相关部门就不会对尸体进行检验。此外如果死因明确,也得到了嫌疑人的确认,则也无需进行尸检。
在谋杀案发生后的第一次尸体检验,被称为“初步检查”。在宋代初步检查之后,其他的验尸官还要再进行一次检查,以防第一次结果出错或者作弊。
而清朝只进行初审,只有死者家属在不断上诉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才会进行“复审”,但是如果案件过于重大而复杂,那么第三次检查将会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
而宋朝作为我国法医技术成熟的时期,当时的科举制度也是进一步的发展,更进一步的促进了法医技术的成熟。北宋的科举制度在继承隋唐科举制度的优秀基础上,又进行了很多的创新。
因此,大宋王朝培育了很多法律方面的人才,尽管后来王安石变法失败了,但是“明法科”还是一直延续了下来,也掀起了北宋的尚“法”风,更显示了当时我国在宋代法律的卓越成就。
而元朝就是在继承和发扬宋朝的法医检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元代的检验法令最早出现在元世祖忽必烈时期.
当时这个法律是由元代的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所发布的,其中就提到了检验尸体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检验尸体、复检等都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法律中规定,检验官必需要亲自对尸体进行检验、监视。元代的尸体检验范围十分广泛,原则上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或者是在死前受到过一些特殊疾病伤害的尸体,都需要进行检验,检验一般的话可以分为尸体、活体、物体这三个部分。
除此之外,元朝政府还规定对于已经安葬的尸体,如果受害人有异议的,根据情况政府有时候可能需要开棺验尸。当时元代的那些“仵作”还可以独立的检验尸体、查验这些尸体上的伤痕、鉴定尸体的死因。
但是在尸体检验结束之前,这些仵作都要立下一个“保证书”,确保在整个检验尸体的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
因此当时元世祖忽必烈时期,颁布的这些和法医相关的检验尸体法令,进一步的提高了尸体检验的质量,统一了检验的方法,对元朝法医检验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尸体检验制度中还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尸式法”,他是我国现存最古老的通行的验尸文件,也是记载外表检验结果与结论的观点文件。这个文件在继承前朝各代检验制度的基础上,又做了改革和创新。
但是到了元朝中后期,很多官员认为现存的检验制度并不完整,存在着很多的弊端。
比如当时负责检验尸体的官员都十分害怕吃苦,有些官员甚至会嫌弃尸体的恶臭气味,担心自己身体受累,更是嫌弃就是一份脏的差事,往往都是敷衍了事,完全没有负责任的态度。
而这些官员的做法对死去的人是不负责任的,对死者的家属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因此,当地政府接连不断地接到受害人家属的投诉,最终政府将这件事情上报朝廷。
朝廷知道这件事情后,逐步完善古代刑事鉴定体系,形成了独立于司法机关的监察审核体系,使得中国古代的刑事体系日趋完善。当时的元朝,在宋代法医学取得的基础上,元朝的法医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他们还实施了专门的法医学考试。
三、上医元自能医国。软语到更阑元朝的法医考试使得那些有才能、有理想、有抱负的能人志士,都加入到法医这个行列当中来,也为国家法医学的发展注入了新兴的力量。
而这些法医届的新兴力量在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件时也有很强的逻辑思考能力,也许很多人都认为在中国古代是没有逻辑学的概念的,但是在凶杀断案中早已有了“理定推寻”的要求。
元朝的律法中更是规定了,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他杀害他人的理由,那么就可以拒绝他的陈述,继续对他进行审问,直到他说出实话为止。
如果在执法者调查出事情真相之前犯罪的人说出真相,那么最终送审时可能会减轻对他的惩罚。但是如果在执法者发现真相后他还不承认,那么犯罪者便是“罪加一等”。
在古代,很多时候“审案”和“破案”最大的区别就是,审案的时候,两造俱在,只要辨别出事情的真伪就行。
而破案时候都是无头公案、死者已经没有办法说话了,凶手也没有办法追踪,案件的结果最终不得而知。
但是在对破案破案这一难题,古人也有自己的妙招,从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处取得有关案件的问题情报,然后进行“迂回设问”,层层推进,最终锁定事情的真相,解开迷雾,这也就是古人所说的“迂回包抄法”。
当时执法者还会利用对方的迷信心理来破案,当时的古人的心性并不坚定,所以这个办法在一些特殊案件上还是比较有效的。而执法者通过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为负责这些死尸案件的法医提供一些有用的线索。
结语元朝的法医检验制度在法律的层面上是检验制度发展的结果,而法律上对于检验制度的规定,又反过来促进的检验制度本身的发展。
在这种良性的互动之下,我国还产生了一部著名的法学专著《无冤录》,这本法学专著更是直接推动了元朝法医学理论的发展,对中外的文化交流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此外,元朝初期还颁布检验法令的制度,可以看出法医检验制度在元朝已经越来越倾向于法令化了。古代难免会发生一些刑事案件,而法医学的发展正是对这些刑事案件的一个保障。
由此可见,元朝的法医检验制度,不仅在我国、甚至在世界法医学史上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是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特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