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宋代女性地位低?女子婚姻自由还有财产继承权

乾坤一局 2024-04-09 03:31:06
引言

对于宋代社会的认识,一直以来都存在不少的扭曲或误解,认为其“积贫积弱”,与繁荣强大的盛唐相比,宋朝就像一个“文弱书生”,毫无缚鸡之力。但事实并非如此,它的繁盛足以与汉唐相媲美,甚至有超越之势。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就提出“唐宋变革说”,认为宋朝是中国近世的开端。

近代许多学者也认为,“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髙度,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在这样一个历史的“大变局”中,两宋女子的生活状态和形式也随之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

经过对文史资料的考究记载,宋代女子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比其他朝代似乎要好不少。而宋朝的全方位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为宋代女子教育以及其中占有重要部分的士人家族女子教育带来了宽松的发展环境和空间。

科举考试间接提高了女性地位

宋代重视科举考试,以才取士,知识成为求取功名的途径,让真正品学兼优的有志之士能够参与朝政,改变了士族文化和政治垄断的特权。

宋代袁氏家族袁甫言到:“国朝承唐旧,以进士为重,人不荣世阀,而荣儒科,风俗流传有年矣。

“唯有读书高”的观念深入人心,一大批士人涌现。“进士及第”不仅是个人仕途的起点,也是家族兴盛、光耀门楣的重要一步。一人做官入仕后,为着自己和家族的发展,会设法逐步积累资源,作为家族起家的基础。

同时为了延续自己或者家族的地位,家族十分重视后代子弟的教育,让其参与科举,读书入仕,从而就出现了父子、兄弟都在朝为官的现象,成为新兴的士人家族,简称“士族”。

简单来讲就是指从科举入仕的读书人家族。像两宋时期出现了很多显赫一时的士人家族,比如吕氏家族、苏氏家族、颍川谢氏、三槐王氏、临川王氏、曾氏家族、麻氏家族等等,这些家族几乎代代有子弟读书入仕,最主要的原因是家族善于教导子孙后辈读书治学。

总之,在科考可以有效提升家族地位的竞争环境里,新兴的士人家族为了保持家族的地位和成就书香门第的家风,十分重视家族子弟的培养,科考入仕成为士人家族的重中之重。其对于女子的教育也是十分重视的。虽然女子不能参加科举,但家中女子的素养及能力也是使家族和睦稳定、彰显家族文化修养的一个重要体现。

另外,在宋代婚姻也是影响一个家族发展的重要因素。宋代名门大族都十分重视择媳和择婿,着重新兴士人或其家族的女子,除了带来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外,这些家族的千金拥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和学识修养。不仅个人品性才能会给家族助力,不会对家族带来祸乱,而且婚后可以成为掌管家族事务的贤内助,担负起教育子女、孝敬公婆、辅助丈夫的重担。所以,士人家族以及名门望族都很重视对于家族女子的教育。

两宋时期,无论是政治制度或者世人观念、规训,都显示出了对女子地位的认同和保障,背后透露着对女子的人文关怀。女子在婚姻、财产等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利享有家事管理权。岂止如此而已,她们还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改嫁权乃至单独获得封号的政治权利。

女性在婚嫁上拥有自主权

虽然说,挑选夫婿的问题上,两宋世俗依旧强调要遵从“父母之命”,很多女性的婚事也是听从父母的选择。比如寿安县太君何氏墓志铭记载:一位何氏女子,自幼失去父亲,母亲对她十分疼爱。地方的名门大族前来求亲,母亲都没有相中,认为只有“佳士”才可以娶得他的女儿。后来遇到一位姓赵的学子,觉得其气度非凡,才学品性俱佳,非常有名气。母亲认为“可妻也”,于是就将何氏许配给他了。

除了听从父母的命令,也有很多女子坚持对婚姻的自主选择,并最终如愿以偿。如叶适的好友刘必明之妻徐氏,父亲过世后,母亲想把她嫁给富贵人家的孩子。她强烈反对,家人也不再主张这件事。等到父亲的丧期过后,她的兄长询问她拒绝亲事的原因,她说:“为富人妻,我不愿也。不久之后,非常具有才学的刘必明上门求亲,徐氏十分乐意。当刘必明突患重病,家人为其担忧,甚至想悔婚时,她依旧坚持自己的选择。

另外,宋代女子也可以离婚再嫁。虽然宋代也继承了传统的“不事二夫”的世俗观念,但宋朝法规并没有禁止离婚和再嫁,世人也大多以比较开明的态度来对待这件事。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宋真宗明确规定,在丈夫死后女子生活不能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准许改嫁。像很多士人也是支持女子改嫁的。

比如被认为礼法严格的朱熹就认为寡妇再嫁并不是固定的要求。虽然他主张忠贞,但一些年纪轻轻就丧夫,以及没有能力养活自己的妇女再嫁是可以理解的。另外,宋代法律赋予了寡妇选择为夫守节的权利。除了祖父母、父母,如果他人强迫其改嫁,会受到处罚,流放一年。由于法律的支持,宋代妇女再嫁不是极少,而是较多。而且女子是否再嫁基本上可以自己作主的,展现出女子对婚姻的自主追求。

女子拥有私财及支配权

宋代士大夫反对妇女拥有私财,但事实上,许多士人家族的妇女大多都拥有自己的私人财产,不仅有金银首饰、奴婢、钱财,甚至还有田产、山林等。女子最重要的私财来源就是娘家的嫁妆,诸如首饰、物件及田产等等。很多父母还会在嫁妆之外额外给予女儿一些财物。宋代上自皇亲国戚,下到黎民百姓,皆十分重视嫁妆。娘家给与丰厚嫁妆可以提高女儿在夫家的地位,这也是女子获得个人财产的重要途径。很多家族规定,凡是女子出嫁都可支给和男子同等的费用。

除了嫁妆,女子也拥有继承家产的权利。无论是作为娘家的女儿还是夫家的妻子,都可以继承家产,只不过继承的程度不同。关于娘家财产的继承,如果女子尚未出嫁而父母早亡,法律规定要为未娶妻的男性留下聘礼,在室的姐妹可以获得聘财的一半。如果父母无子,所有的家产包括田产、奴仆、店铺、财物等等,可以依靠近亲进行转卖,除去父母丧事的费用,其余的都给女儿。正因为有法律的保护,女子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继承父母财产。

女子拥有诉讼的权利

依据史料所载,两宋时期,很多女子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而女子诉讼的事件主要是财产争夺、婚姻问题以及赡养问题。宋代有很多妇人因为得不到赡养或者儿子犯下过错来状告儿子。如北宋薛奎在益州做官时就曾判决过儿子不孝的案件。薛奎严厉斥责儿子为何不侍奉其母,儿子说因为太穷了,没有办法孝顺母亲。薛奎得知这一实情,于是给儿子一些自己的俸禄,并告诫其如果有下一次,一定严惩不贷。

《勉斋集》中还曾记载过一则儿子盗卖田地的案例。儿子瞒着寡母私自盗卖家中土地,母亲知道后到府衙提起诉讼,官员判决判契约无效。女子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应得财产的案例也有很多。

还有女性想要离婚而诉讼的案件。比如南宋豪放派词人刘克庄就记载了一件事情:在南宋一位妻子因为丈夫家庭贫困,在其兄长的怂恿下想要离婚。虽然是不义之举,但府衙还是判了夫妇离婚,也算是对女子离婚意愿的尊重。

综上所述,两宋时期的女性地位和生活并不像被人们所误解的那样,地位低下,备受现实和封建伦理的约束。事实上,无论是政治上的权利保护,家族中的教导规训,都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有一定的保障和人文关怀,女子在婚姻、财产、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和关注,这都对女性自我意识提高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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