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劳作时遭无故砍杀,家属爆料,警方:做精神鉴定中

爱普发何吕 2024-09-14 09:49:52

河南三门峡,

王先生通过社交媒体上反映,他的母亲是地道的农民,在接受本村村民雇佣在种植烟草,被对方用镰刀砍死,时至今日对方家属也没有露过面,对此他感到十分心寒。

据王先生介绍,他的母亲杨某某生活在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范里镇前窑村,被同村人用斧子砍杀,根据王先生的描述,母亲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村妇女,性格老实本分,记忆中从来没跟任何人发生过矛盾。

据悉,嫌疑人付某某家里种植烟,经常雇村民帮忙,王先生的母亲也在其中。王先生根据当时其他目击者的回忆介绍,付某某动手前毫无征兆,突然拿斧将母亲杀害。

现场的目击者有多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一家的亲戚以及本村的村民,凶手今年才30多岁,之前也没有异常情况。让王先生接受不了的是,母亲去世后,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并没有出面过。

根据尸检鉴定意见,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回应,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已经被警方控制,目前还在等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鉴定结果,案件在有序侦办中。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前生今世缘份,谁也说不清?老实人不在沉默中消逝就在沉默中爆发!

凡事都有因果关系,既然不是精神病患者不可能平白无故杀人,而且手段极其残忍。不信谣不传谣,祈祷官方调查结果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不是让帮忙干活去,这是送命去!平时邻里相处要注意处理好关系,不要随便跟别人发生矛盾。

2、嫌疑人傅某持斧头将被害人杨某某砍伤致死的,已经构成故意杀人!

首先,故意杀人罪是指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行凶行为!在本案中,从王先生爆料的情况来看,嫌疑人付某在雇佣被害人杨某某种植烟草的时候,突然无故持斧将对方砍伤致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

因为嫌疑人付某作案时,有多名目击证人,而且作案之前毫无征兆,再加上王先生介绍的,双方之间也没有什么矛盾,所以警方才会怀疑嫌疑人付某是否存在精神疾病。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这些案件中,警方介入调查之后,将嫌疑人付某控制,同时对他进行精神鉴定,确认他是否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嫌疑人付某作案时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警方可以要求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进行强制医疗。

同时,如果经过鉴定作案时有控制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侦查了解嫌疑人付某作案动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从附带民事赔偿的来看,嫌疑人付某或者其家属应该主动赔偿,争取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对于量刑至关重要?也是嫌疑人傅某能否获得从宽处罚的重要因素?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嫌疑人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是要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此时,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嫌疑人付某及其家属都应该主动联系被害人,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都不出面,继续激化双方矛盾,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才能够获得从宽处罚!

最后,邻里抬头不见低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不管双方是否存在矛盾还是无故作案,都应当依法追究凶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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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