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教授:美国警察过度执法的四个后果和责任

律媒先锋 2022-07-01 14:05:46

作者:金仲兵

,时长11

一、类似的事件,不同的结果

各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警员执法权力的边界框定是否明确,与此对应的执法是否规范、或是过度,需要注重哪些方面的专业培训,一旦发生争议处理结果是否令人满意,这四个方面一直是坊间讨论的焦点。

“中国律师100人”列举了一起发生在美国的警察执法事件,并请著名法学家张荆教授做详细的分析解读。

同期,“中国律师100人”也列举了6月21日发生在辽宁丹东的类似事件。

通过对两个视频短片的比较,不难发现在发生执法争议之后,处理方面结果的差异。

二、警员执法的三个档次

如果再关注日本警察的执法行为,就不难对世界各国警察的执法行为,粗略地分为三个档次:

1、存在执法过度行为,并且不用对后果担负责任,同时还要对被执法者进行重处,如丹东;

2、存在执法过度行为,但是要担负四个后果和责任:巨额赔偿,开除判刑,警局道歉,局长辞职,如霍普;

3、不存在执法过度,执法文明礼貌,以民为本,体现服务意识,如日本。

三、霍普警员为什么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

1、在有效的法治基础上,因为他缺乏必要的执法素质,对民众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身为直接责任主体,要对过度执法的失职行为承受被解职的后果,并担负刑事责任;

2、由于警员拿着拉夫兰市政府的薪水在执行公务,“拿谁的钱,吃谁的饭,担谁的担”,再加之赔偿款项巨大,市政府作为他的上级管理单位,他的失职就是市政府的失职,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作为案件的延伸,警局要对管理无方、警员培训不到位进行道歉;

4、身为警局负责人,局长要为此担负道义责任,以辞职谢责。

三、典型案例的启发性

综上,“霍普现象”的重点是责任主体的认定:既有直接责任,也有连带责任,哪怕他是“临时工”,既然存在雇佣关系,雇佣方就要对其行为责任。

从“霍普现象”中,我们可以明白丹东事件本来应该具有的正确处理方式。这也是民众之所以反应强烈的根本原因。

“雇佣责任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存款消失案例中的责任认定:只要交易行为发生在银行柜台,银行就不应以“柜员个人行为”或“是投资行为,不是存款行为”等借口进行脱责。

这些年我国的国家赔偿案,就是国家对雇佣的法官的失职行为进行的责任赔偿。

四、本期思考

1、两起类似案例的不同处理结果,有没有可比性?

2、当裁判员与运动员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对等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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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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