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仲兵:核酸治理的三大主体责任

律媒先锋 2022-05-15 15:09:51

作者:金仲兵

全民核酸推出15分钟采样圈,说明此轮防疫(不是抗疫)已步入核酸治理阶段。既是常态化治理手段,则不得不厘清相关主体及其责任,以资治有所依,责有所追。

 

一、第一主体:政府部门

疫情是社会公共事件,政府担当防疫主体责任是应有之义,所以应由政府财政负担人财物的成本和支出,各部门协同落实。同时:

1、需经专业部门严格论证,制定方案和流程;

2、需公开管理机构信息、政府项目采购、竞标流程和收支账目;

3、允许社会监督和批评;

4、不能轻易动用医保。

二、第二主体:商业机构

商业机构是盈利的,疫情是公共性质,二者主体性质不匹配,本来不应该、也不可能自然地成为防疫主体。如果参与并出现在防疫一线,就应:

1、应放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2、有政府部门明确授权和资质证明;

3、有政府项目采购文件;

4、对所从事的相关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三、第三主体:民间机构

民间NGO组织和机构是公益慈善性质,是自发、自愿参与,属协助和辅助功能,不能有盈利行为。

本轮疫情,既无声名式微的慈善基金类机构踪影,也不见受人好评的名人公益团队,而只有个体自愿者的零星参与,说明不论半官方、还是全民间NGO机构已被彻底边缘化了。

 

四、现状与建议

1、政府部门、商业机构和民间公益边界不清晰,主体不明确;

2、防疫和执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防疫不能强制;

3、现有法律、法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足,亟需跟进完善;

4、决策缺乏系统规划和科学判断,得过且过,朝令夕改;

5、从人工、纸质到电子办公有进步,但各地、各部门、各系统软件的关联性、精准性不够,如:核酸有结果但弹窗未能同步消除,如:异地跨区域电话讯问现居地;

6、软件设计对边缘人群存在“宽进严出”问题,进去容易,出来难,如消除弹窗,需要办理线上和线下诸多证明手续,抵消了电子化的进步努力;

7、防护需要,阴差阳错实现了统一着装(俗称:大白)。但防疫时,应明确一般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证件、标志,以利于文明防疫和监督管理,防止疫情下的违法犯罪;

8、一线人员良莠不齐,将防疫变异为过度执法、以法谋私和以法盗窃行为,损害了民众权益,降低社会预期信心;

9、有利向前,无利靠后,互相推拖,既说明责任心不足,也体现了过度防疫下的消极应对现实;

10、疫情事大,对弄虚作假、图财害命行为要踢出白名单,加倍处罚,追究审批部门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11、提倡精准防疫,防止过度防疫。希望抗疫治理赶快厘清头绪,走出迷失,恢复经济和民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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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的螃蟹

奔跑的螃蟹

4
2022-05-2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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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3xxx48

用户13xxx48

3
2022-05-23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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