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成都金堂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引发热议,通报中称,2025年4月8日10时许,金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陈某带领辅警曾某等人在赵镇迎宾大道二段依法开展道路交通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小型客车存在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在对该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刘某(男,37岁)拒绝配合,强行驾车逃离现场,导致辅警曾某身体多处擦伤。
案件发生后,金堂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目前,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辅警的身份性质较为特殊,在其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暴力伤害,行为人除了构成故意伤害罪还可能涉嫌何罪?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由于辅警不具备正式编制,因此不符合袭警罪的主体要件,但辅警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在公安民警指挥下实施的行为亦属国家公务活动,应视同民警执行公务。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一体性和整体性,不可分割,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加强政法干警依法履职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保护。对辅警实施公务时的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