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人党某今年49岁,是一位有着20余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持B2驾照。
但是,就是这样一位看似年富力强、见多识广、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却稀里糊涂把自己的宝贵性命给葬送了,而且还被交警部门认定要为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认为他的死跟周围环境和第三方因素无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他可能算是白死了……
搅拌车撞上了村口的石雕牌坊
今年8月的一天下午,党某驾驶车牌为“甘M615XX”牌照的徐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即水泥搅拌车,车体最高3.995米)沿镇原县太平镇柳咀村村道行至陈山自然村路段时,搅拌车顶部与甘肃该村村口的一座石雕牌坊门(牌坊门净高为3.4米)猛烈相撞,导致牌坊坍塌,车辆损毁严重,驾驶员党某受挤压窒息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党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有重大过错,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确定当事人党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党某的家属对这份《认定书》表示不服并严重质疑。家属认为,村口石雕牌坊的净高过低、而且路上没有设置醒目的限高警示标志,是导致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牌坊的建设方和使用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各方的责任。交警部门拒绝了家属的要求,认为“石雕牌坊的高度与事故无直接关系”,同时他们对于道路上的“限高”问题的态度是“不作回复”。
搅拌车头完全毁损变形
家属不接受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是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这一个文件。该文件有一项技术性的规范要求:在四级公路上设置限高净高不得低于4.5米。因此家属认为设置在村口的石雕牌坊属于违法建筑,该起事故与高度有直接因果关系。肇事车辆为水泥搅拌车不存在超高问题,也不存在车辆碰撞门体立柱问题,单纯为车辆罐体顶部与门体相撞,原因在于石雕牌坊门高度不符合相关规定。
另外,家属认为,事发路段未设置任何限高和警示标志,石雕牌坊门区域也无任何限高标志,对该起事故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那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否合法合规?家属的质疑和诉求又是否有依据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首先,交警针对交通事故的定责,并不是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这个技术性文件,而是依据事故各方的行为表现、现场物证痕迹以及《道路交通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等等。所以家属质疑交警认定责任错误,关键在于他们自己引用的依据没有说服力。技术规范文件的效力和优先顺位要明显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这是常识,交警部门肯定不会认可这个规定的。
其次,家属质疑事故道路上没有设置醒目的限高标识是导致事故的一个原因,这个质疑也不尽合理。要知道,事故现场只是一条进出村庄的泥土路(虽然名义上也属于“四级公路”),其实就是一条连接村庄和主干道路之间的摆渡道路。社会现实的情况(如城乡差异、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决定了村道连接公路不可能做到标识和警示告知等尽善尽美、应有尽有(主要是这段路相对比较短、过往的车辆少,尤其是重型车辆更加稀少)。
事发现场是一段村庄土路
要说醒目,3、4米高的石雕牌坊肯定比路边的标识牌要更加醒目得多,但是如果司机心不在焉、疏于观察、思想开小差或者速度过快,就是再醒目的标牌也无济于事,该撞的还是会撞上。
第三、驾驶这么大的重型搅拌车,还撞塌石牌坊。只能说司机驾驶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没有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同时事发时车辆存在速度过快(机动车在村道的时速不超过40公里)的可能性,导致悲剧的发生。从上述三个层面看,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责是合法合规、没有问题的。家属因为亲人在事故中不幸罹难,心情悲痛,提出质疑可以理解,但从形式上这种质疑是错误的。
虽然无法推翻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的意见,并不意味着司机就“白死”了。
家属可以绕开交通肇事,立足于人员死亡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推定牌坊方存在过错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石雕牌坊的建造方、使用或管理方以及水泥搅拌车的所有权人,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司机死亡的赔偿责任。
图与文无关
因为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法院起诉判决的唯一要件或唯一依据,即使从交警队的角度出发死者被判定承担事故的全责,家属仍有权向法庭诉求相关方酌情赔偿。关键看法庭如何依法审理和判决。
不知诸位以为如何呢?
只要能搞回钱,就是高于4米5也要讹是吧[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