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第六颗牙齿,1979年沈阳市“8·11”特大杀人碎尸案侦破始末

涵柳聊趣事 2025-01-08 10:37:02

1979年8月11日上午9时刚过,沈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业务值班室的电话急促地响起来,和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报告:砂山浑河大坝罗丝圈污水闸北侧水边,发现了用塑料袋包装的人体碎块,要求大队立即派人勘查。

半小时后,由陈方奎副大队长率领包括刘永胜、徐功伟等法医在内的刑侦技术人员来到了现场。

尸体是一位姓刘的看水闸老工人的儿子最先发现的。老工人说:“今天早上,我让儿子去开闸放水。闸门打开后,他看见闸口有些肠子、肉块,回来对我说:‘不知是谁扔的死猪内脏,向南冲走了。’我听后心里一动,走到闸北污水渠去看。在水里没看到什么,但却在渠东落水印边看见一个筒式的白色塑料袋,袋口用线绳扎着。我挺奇怪,走过去一瞧,啊呀!哪是什么死猪,那是一个被大卸八块的人啊!”

经法医检验,果然,这是一起杀人碎尸的重大犯罪案件。

在陈副大队长指挥下,向外围扩展勘查。

迅速寻找、收集尸块,是勘查碎尸弃尸案现场的首要任务。因为收集到的尸块越多,法医拼对检验的条件越好,查明死者身份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凶杀碎尸案件,很可能被害人与凶犯之间往来密切、关系明显,因而往往在查清被害人的身份后,侦查范围和嫌疑对象也就比较明确了。

法医观察那个筒式塑料袋,里面装的是人体的四肢和肉块,数了数,共11块,但是没有头和躯干部分。塑料下面垫放着一个水泥袋。

搜索中,在玉米地边又发现一个水泥袋,上面原本放着两个尸块,可是被一个早到这里的养猪老头用铁锹扔进水里了,刑侦技术人员没有找到。检查那个水泥袋,有5层纸,袋子正面有黑色英文商标图案,译为“鹿牌波特兰水泥”。袋子内外浸染血迹。

在外围现场搜索,没发现什么与犯罪有关的迹象。

当天晚7时,在距中心现场450米,也就是污水渠流入浑河的转弯处,打捞出两个尸块。

犯罪分子抛弃尸块于污水渠,其用意是显而易见的,要借流动的污水冲走尸块。渠东落水印岸边和玉米地边的尸块,似为犯罪分子正在弃尸时受到惊扰而匆忙扔下的。

针对这种情况,“8·11”碎尸案侦破指挥部一面组织浑河沿岸的东陵、于洪、苏家屯、和平4个区的400多名公安、保卫人员在抛尸现场周围和浑河流域顺流而下,进行全面的搜索,一面组织法医等有关技术人员对已经发现的尸块及其包装物进行检验,以便尽快查清被害人身份。

侦破碎尸案,法医担负的任务格外重要。

尽管尸块不全,但法医们知难而进,认真进行检验鉴定。此尸由徐功伟主检。

他们从被害人两只脚的脚背皮肤上,发现印有女式凉鞋的痕迹;从四肢骨肌肉附着点的鉴定上,发现了女性的特性;在尸块中发现并提取了两根24厘米长的头发;还提取了尸体血细胞,经中央警校利用性染色体法检验,从中检出了女性染色质,进而认定被害人是女性。接着,通过对肱骨髓的检验,推断被害人的年龄在30岁左右。

8月15日和17日,沿河搜索、打捞人员又先后在苏家屯区“八一”灌渠沟边和东陵区浑河沿岸,发现了尸体的腹部肉块、躯干和头。头是女性,用白色塑料袋盛装,头颅完整,表皮脱落,头发散披,已高度腐败。还发现一节肠管,已经腐臭了。

被害人的头部在被发现的全部尸块中无疑是最重要的,但这颗头颅已经高度腐败膨胀,改变了原有的形状。徐功伟用较浓的福尔马林液将头颅浸泡固定,使之尽量恢复原貌。但眼珠凹陷,鼻头皱缩,无法恢复原来的程度,徐功伟就测量眼、口、鼻的大小和互相间的距离,得出数据,然后请鲁迅美术学院的画家,综合被害人年龄和尸体照片,画出其正、侧面的素描画像,拍成照片,交侦查员用于确定被害人身份的工作。

徐功伟在检验中看见被害人的指甲、趾甲较长,指、趾甲缝里的灰垢比较明显。他用小刀刮取指甲灰垢,用少许灰垢在载玻片上加水置于生物显微镜下检查,发现有碎细的蓝色纤维,分析这是被害人在做针线活时用指甲刮线留下的;趾甲缝灰垢多,可能是常常赤脚的结果。法医将指、趾缝里的灰垢送到中国科学院林土研究所求助,分析、鉴定其成分,以便为确认其居住地提供依据。

经过搜索打捞,总计前后共收集到39个尸块。法医拼接、鉴定,确认为同一个被害人的尸体碎块。杀人碎尸做到这个程度,在沈阳市刑事犯罪史上是罕见的。

此案惊动了省公安厅,省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特邀中国医大、中央警校以及鞍山、丹东、营口等地公安机关的法医、专家和技术人员,共同对尸块和现场发现的遗留物进行会检,进一步判断如下:

各个尸块都没有发现钝器打击和锐器刺创等伤痕,背、臂部有明显尸斑,故可排除暴力打击或刺、砍等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的可能性。

死者下颌、颈前和背部肌肉内有局限性黑色出血斑迹,牙齿呈玫瑰红色。根据这些特征分析,她是先被压迫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然后被分尸的。

根据尸斑判断,她是死亡8小时后被分尸的,死亡时间距8月11日发现尸块时没有超过32个小时。

鉴于所有尸块都是从骨关节处分解的,没有砍痕,分析犯罪分子是用比较锋利的单刃器分的尸。

死者腹部有妊娠斑纹,证明她生过孩子。从死者皮肤较粗糙、指甲缝有蓝色纤维、平时打赤脚及其他方面的卫生状况看,死者是从事一般劳动的农村妇女……

法医和专家们经过检验鉴定,指出被害人的特征为:女性,年龄30岁左右,身高164厘米左右,体形较胖,梳短披发,长方脸,下颌左侧由门齿往后数第五颗牙镶的是白色合金牙套,第六颗牙是白色塑料假牙,下颌左侧第一大磨牙和智齿陈旧性脱落。左手背第二掌骨中部有一块1.5厘米×0.7厘米伤疤,右小腿踝关节内上方有一个1厘米×0.8厘米的疮疤。脚是扁平足,习惯光脚,穿38号鞋……

看,这是一幅多么形象而又具体的人物肖像!

法医就是有这样的本领,哪怕凶残狡猾的犯罪分子将被害人的尸体分割成几十个碎块,但只要收集得到,就能让这个化整为零、已被“消灭”了的死者重新恢复其具体形象。

根据被害人特征,为确定其身份的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侦查员经过分析,概括被害人的条件是:她很可能因奸情或钱财被杀,前者可能性大一些;她可能是郊区不参加农田劳动的妇女;她经济条件较差,可能是在城乡间做小买卖,在沈阳有亲属或其他落脚点;在访问侦查中,要特别注意发现案发期间失踪的与上述条件相符的城郊或外地30岁左右的妇女。

刑侦技术人员分析:从抛尸包装比较简单,分成3包,总重量约130多斤,都集中在一个地点(除掉水流冲走尸块的因素)等情况分析,犯罪分子抛尸的运输工具很可能是自行车,杀人分尸现场离抛尸处不会太远。

“8·11”碎尸案侦破指挥部以法医等技术人员的鉴定为依据和线索,决定侦破工作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发动群众,寻找杀人现场;另一个是深入调查,确定死者身份。前者包括:查找具备作案条件的隐蔽场所,发现血迹;查找类似现场遗留的包装物和血衣;查找具备作案条件和因素的前科劣迹人员。

发动群众后,关于死者身份的线索源源不断地反映上来。指挥部组织力量对233名失踪妇女逐个调查核实,后来都否定了。

徐功伟从被害人指、趾甲上刮取的灰垢,经林土研究所用红外线光谱进行分析有了结果,其化学成分铜、锌、钙、镁的含量都多于一般地区的土壤,符合沿海地区的泥土成分。因而,指挥部认为被害人可能不是本地人,应把查找的范围从本地郊区扩大到大连、丹东等沿海地区。

寻找被害人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个插曲。

8月29日这天,和平区砂山公安派出所民警提供了一个情况:一位来自庄河县明阳公社某大队的姓吴的农民,到沈阳寻找8月3日离家来沈,至今未归的妻子于惠英。种种迹象表明,于惠英已经失踪。

这个于惠英,是不是那个被害人呢?

经比较,这个要寻找的于惠英在许多方面都与被害人情况相似。不过,也有不符的地方。

徐功伟问:“你妻子梳什么头?”

“梳条长辫儿。”

“不对,我们发现的无名女尸是短发。”

只因这一特征不相符,就又否定了。

可以想见,那位姓吴的农民听后,既失望又高兴。失望的是,到公安机关没查到妻子的下落;高兴的是,那具女尸不是自己的妻子,这就是说,也许她并没出事。于是,他就回去了。

女人的发式发型是可以改变的。只凭女尸是短发,就能轻易地否定梳长辫儿失踪妇女的线索吗?

后来发生的事情表明,这是徐功伟判断上的一次失误。

不过,毕竟被寻找的于惠英的体形、年龄、身高、特征等情况与女尸相似,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继续调查,就通过电话与庄河县公安局联系核实。当天获悉:于惠英的姐姐住在沈阳市和平区;于惠英经常来沈阳做小买卖,8月3日离家后至今未归。侦查员走访了于惠英的姐姐。她说:“我妹妹是8月6日来的,在我这里住了两天,9日上午出去,一直没回来。”她说于惠英临走时身穿一件上海产的白色的确良衬衣,灰色裤子,脚穿白色塑料凉鞋,戴一只“东风”牌手表,拎一个黑色人造革手提包。她还说,于惠英镶过牙。

于惠英的情况引起专案指挥部的重视,将她列为查找女尸身份的重要对象,增派刑警队刘队长等到庄河县进一步调查。调查中了解到,于惠英30岁,生过两个孩子,身体较壮,梳两条长辫子,镶过牙,但镶的部位不详。

辨认工作到了关键阶段,究竟那具被肢解的女尸是不是于惠英呢?

法医们认为,要紧紧抓住女尸的假牙继续深入核实!

这个意见是正确的。牙齿,是人体中最坚硬的器官,具有同骨骼组织一样很强的抗腐性,基本形态不因腐败、风化而破坏。所以,通过牙齿特征不仅可以判定尸体的年龄,也能为个人识别提供很好的条件。既然在走访调查中获知于惠英“镶过牙”,那么,就要对此搞个清楚。徐功伟等人来到市口腔医院,邀请三位有经验的老牙医检验女尸的合金牙套和塑料假牙。牙医们的鉴定是“工艺简陋,技术低劣”,而且假牙的颜色不匀,像是原料不够用又补上的。总之不是沈阳正式牙医镶的,很可能是农村牙医镶的。他们还说,牙医做假牙的手法各有不同,自己干的活儿能认出来。

几经辗转,侦查人员来到明阳公社医院走访牙科医生,一位退休的老牙医将那个合金牙套和假牙仔细辨认一番,语气肯定地说:“这颗假牙是我做的,但记不清是给谁做的了。”

刘队长拿出几张妇女的照片,放到桌上说:“你给镶假牙的妇女就在这几个人里面,辨认一下吧!”

老牙医将那些照片逐一端详一番,最后指着一张照片说:“认出来了,就是她!”

刘队长一看,照片上的正是于惠英!

随后,老牙医翻查患者病历,找到了1978年10月25日于惠英镶牙的那一张,上面记载:“左下第五牙是合金牙套,第六牙是假牙。”

这与女尸完全相符。女尸的身份终于查到了!

刘队长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天气炎热,他在回来的路上脱下上衣跑了起来。不料乐极生悲,把那颗至关重要的假牙跑丢了!遍地寻找不得,急出了一身汗。后来,请求当地学校协助,老师动员300多名学生作“地毯式”寻找,找了500多米的路面,终于找到了那颗弥足珍贵的假牙,成为侦破此案中的又一个插曲。

侦查人员没有止步,找到于惠英的丈夫——那位姓吴的农民。他回忆说,于惠英的娘家在金县,那里有两封署名“卢子斌”从沈阳寄给于惠英的信。但这个卢子斌和于惠英是什么关系,他不知道。

线索在发展,指挥部一面派人到金县取那两封信,一面派人调查于惠英在沈阳的接触关系,并搜集她的指纹,以便最后确认女尸身源。

9月12日,和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从庄河县某市管理所查到一个姓田的人的经济违法档案,在第13页上有于惠英的签名和右手食指的捺印。经技术人员检验比对,女尸右食指捺印为箕形纹,纹线清楚,特征稳定,与于惠英的右手食指捺印细节特征相符,足以构成特征同一。

不容置疑,“8·11”碎尸案的被害人就是于惠英。

那么,凶手是谁呢?

在已经掌握的于惠英生前在沈阳的5个接触关系中,马文江和卢子斌嫌疑最大。

马文江,33岁,沈阳某建筑公司工人。于惠英在沈阳的姐姐说:“8月6日晚妹妹来后,曾在马文江家住了一宿。9日她失踪后,马文江在当天晚上6点多钟来找过她。”马文江与于惠英既有性关系又有经济来往,具备作案的条件和因素。

卢子斌,女,56岁,住和平区太原街×号楼上。她年纪较大,没有杀人分尸的能力。但侦查人员在于惠英家里发现了两封以她的名义由“萍姐”代笔写的信,这是怎么回事呢?

侦查员与卢子斌正面接触,她否认在辽南有什么关系。她说,她的大儿子张伟领回来过一个对象,自称是大连人,但不知道她的姓名。侦查员询问那个女人的体貌特征,卢子斌介绍的与于惠英基本一致。

查知:张伟,31岁,独身,曾因盗窃罪被判刑7年,1978年12月获释,8月12日到辽阳石门劳改队就业。

看来,这个张伟比马文江的嫌疑更大。于是,集中力量对张伟展开侦查。法院有张伟的案卷,调来后,由文检员将张伟写的交代材料与“萍姐”代笔、署名“卢子斌”的信件进行比对,两者笔迹相同,证明信是张伟所写,他与于惠英必有不为人知的秘密。同时,又将张伟的犯罪指纹卡与从抛尸现场遗留的水泥袋上提取的两枚血指印作比对,结论是:水泥袋上的两枚血指印均为张伟左拇指所形成。

“8·11”碎尸案已经明朗化,侦查员又在张伟在石门劳改队的宿舍里发现了于惠英生前使用的黑色人造革手提包、白色的确良衬衣、灰色裤子和“东风”牌手表等大量物证。

指挥部派人对卢子斌的住处进行全面搜查,发现小仓库是张伟杀人分尸的第一现场。侦查员找到了于惠英生前所穿的白色塑料凉鞋、袜子,藏在储蓄罐里的张伟和于惠英合影(订婚)的照片,还搜出了张伟所写“剪头、切头、切大腿手、装好、三——四点完成”等字样的杀人分尸计划。在墙壁、木板、纸盒上发现了大量血迹,化验证明与于惠英血型相同。

“8·11”杀人碎尸案终于破获。

那么,张伟和于惠英究竟是什么关系?他为什么要杀死于惠英呢?

事情要追溯到1978年12月,张伟在沈阳站结识了来沈阳卖花生的于惠英。以后他们多次在一起同居,并照了“订婚相”,商定于1979年5月结婚。张伟给于惠英买了100多元的衣物。于惠英娘家收到的两封信,就是张伟与她进行联系,以母亲的名义寄去的。可是,1979年3月2日分手后,于惠英再也没来沈阳,张伟认为她欺骗了他,或是变了心,愤恨不已。

8月9日上午,张伟在太原街与于惠英邂逅,当天晚上把她领到家中小仓房,发生关系后,又向她提起结婚的事。于惠英直到这时才以实相告,说自己并未与丈夫离婚,已做了绝育手术,家中还有两个孩子,提出与张伟断绝关系。

张伟感到自己上当了,向于惠英索要100元钱,于惠英拒绝了。张伟顿生恶念,将于惠英扼死……

1979年12月,张伟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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