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30多年的房子被法院判决了,房子归原房主孙某?

青青视界 2023-04-22 20:34:16

今天我们再来分享青岛市即墨区灵山镇河南三村宋爱老屋争夺的纠纷。之前,我们曾经分享了即墨区市民宋爱华住了30多年的房子被法院判决了,房子归原房主孙某。对于这个判决,宋爱华一家当然不服气,也感到不可思议,甚至是很蹊跷。她家的房子有合法的房产证、原房主孙某的印契证等等这些手续都在她手里,为什么法院又把房子判给了原来的房主孙某呢?

宋爱华说,她家原本和孙某是亲戚关系,孙某的妻子是她的亲姑姑,这样孙某是他的姑父。当时姑姑去世以后,孙某到即墨工作,这栋房子就让他全家里住了。后来,父亲宋世俊与孙某进行了商量,这套房屋以两千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她家。付完款后,姑父孙某又把房子的印契证给了她爸爸,这个印契证相当于现在的房产证。这套房屋宅基地面积是163.23平方米,房屋面积是53.5平方米。

宋爱华说,1992年的时候,宋爱华的爸爸宋世俊拿着房子的印契证,以及邻居、孙某、还有宋世俊的签字证明,通过村里的证明,宋世俊就到即墨市土地管理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个证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房产证。2013年宋世俊已经去世了,这时村里集体办理房产证,宋爱华的母亲王春芳就利用之前的房产证把房产了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宋爱华强调说,这些证件经过相关部门办理,应该都是合法有效的。

宋爱华说,2013年孙某起诉他们,想要回这处房产。宋爱华及家人当时也觉得奇怪,这租房子他们住了十几年,也办理了相关的合法房产证,他们觉得证件齐全,这官司他们肯定输不了。但是没想到啊,这官司到了即墨法院时,法院认为这个房子没有双方的合同契约。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原房东孙某的。

听到这个判决,宋爱华一家也是气不打一处来,宋爱华认为这个房产证明是即墨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的,也经过村里和邻居证明,还有孙某、第二任妻子高某、以及村民的证明。现在法院却认为,这个房子没有双方的合同契约,房子还属于孙某的。宋爱华说,那这么一说,现在很多人买的房子都是办理房产证,那如果有的人认为这个房子是他的,那他是不是也可以把房子要回去了呢?

宋爱华表示,我们办这个房产证的时候都是经过村里证明,孙某当时在证明上也签字了,只是后来母亲王春芳在办理新的房产证的时候,认为现在手里有一个房产证了,那个证明材料也没什么用了,所以说就把它扔了,现在法院就咬定双方没有这个合同契约,认为房子仍属于孙某的。

宋爱华家的遭遇发出以后,很多网友也感到不可思议,如果房产证都不能证明这房子是自己的,那用什么来证明这房子是自己的呢?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也是要有合法有的白纸黑字证明,然后房管部门才能办理,拿到合法“房产证”,没有相关事实证明谁还敢办理这个土地使用权证呢。虽然之前办理房产证比现在要简单多一些,但是也要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才能够办理。何况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也没有对王春芳现在的房产证做出无效的处理意见也就是说,虽然房子被即墨法院判给了孙某一方,但是现在王春芳手里的房产证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张律师,针对宋爱华现在这个情况您有什么观点呢?请发表一下您的观点。

张振海在分析案例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按理说,如果有房产证,也能证明这个房子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这个官司啊,我认为,首先如果法院判决这个房子属于原房东的,那房产证的合法性怎么处理?现在房产证还处于合法状态,我觉得首先是应该撤销这个房产证的有效性,然后呢,房东才能通过起诉要回房子。所以,这处房子处理程序上有问题。

再一个,法院在判决上,确实让人有很多令人想不通的疑点问题。比如,青岛市即墨区土管管理部门办理了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个应该证明房子的合法性,但是法院判决时却认为,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条件限制,行政部门无权也无法考证房屋背后的民事关系(民事纠纷)问题,我认为这个说法有一些牵强。因为行政部门在出具和办理相关证件、证明时,相关手续合法有效时,才能出具相关证明,不然就是非法的。从这点来说,既然宋爱华家有合法的房产证,那这处房屋就是他们的合法房屋,那谁也抢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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