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台州#
台州梓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1.失信主体违法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86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6.6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6.2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台州梓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税款25.86万元,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对其追缴税款、处罚款,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上述台州梓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的税款已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是否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如果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例如:
1.1.案例:台州A有限公司、陈某乙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台州A有限公司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3.9万元,数额较大,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台州A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经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A有限公司、陈某乙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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