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锡#
202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无锡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其中,有1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9家公司中,涉及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信息咨询、广告、建材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例如:无锡凡某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5份,票面额累计1757.7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1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50万元,涉嫌虚开发票罪,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另外,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金额达到了入罪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赵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往来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从王某某(已判决)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460945.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制,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844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1.案例三:黄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关于上诉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二审改判缓刑的相关意见,经查,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达1100余万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偷逃税款及部分滞纳金等共计320万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有关量刑的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判决如下:上诉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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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