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9-07 10:56:48
广州1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3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16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广州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进行处理,并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万元(税额8000多元)至1.2亿多元(税额1500多万元)不等,例如:广州斯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8月6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3份,金额12051.60万元,税额1566.71万元;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票面额累计99.5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拟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四)拟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当事人在收到了告知文书之后,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

被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

(四)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对于被确定为失信主体的,还会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二)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四)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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