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江门#
2023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税一稽公告〔2023〕9003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江门市从某商贸有限公司、江门市奇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这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失信信息如下:
1.江门市从某商贸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37.66万元,税额38.0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0.69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江门市奇某建材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2.41万元,税额30.7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2.94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江门市从某商贸有限公司、江门市奇某建材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许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罗某甲、许某甲在经营开平市A厂期间,接受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78610.59元,税额64363.81元,价税合计442974.40元。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2.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周某某安排公司会计方某某共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共计2162487.19元,税额共计350422.81元,价税共计2512910元。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方某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安排下,共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共计2162487.19元,税额共计350422.81元,价税共计2512910元。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4.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钟某某是鹤山市A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和粮油分公司法人代表,让山东B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C食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94478.15元。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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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一大把[呲牙笑]
这些公司要公开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