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贵阳#
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阳市有4家公司存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贵州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票面额累计420.56万元。
2.贵州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6份,票面额累计920.74万元。
3.贵州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7份,票面额累计1248万元。
4.贵州润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08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03份,票面额累计2985.25万元。
对上述4家公司的税务处理处罚是: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远超过了50万元,已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金额超过了50万元,就一定会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刑罚,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陶某某虚开发票案,陶某某通过他人,为其挂靠的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有210万元。陶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通过受票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检察院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2.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蔡某某虚开发票案,蔡某某帮助他人,让湖南B劳务公司为贵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12张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113万元。蔡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认罪悔罪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赃款,且系民营企业家。检察院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7985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金额8733335.0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黄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虚开发票的损失已得到挽回,积极全部退赔赃款,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张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采取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354份票面金额共计34149622.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缴纳部分税款,预缴罚金。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虚开发票罪律师#
#虚开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