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1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1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4.5亿元(税额近7000万元),例如:重庆市润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7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98份,金额45467.84万元,税额6979.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巴检刑不诉〔2021〕43号)
1.3.简要案情:姜某某经他人介绍,购得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11920元,税额合计231459.8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A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19〕41号)
2.3.简要案情:康某某购买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不含税金额2008939.29元,销项税额341519.68元,价税合计2350458.9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07刑初129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1.案例二: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68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妨害市场经济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2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于虚开税额7000万元,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例如:
3.1.案例三: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03刑初6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A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46157308.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吴某某又设立B公司专门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33032193.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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