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贵阳#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阳市共计有3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4家公司大多数为商贸、贸易公司,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税额11万多元)至1800多万元(税额240多万元)不等,例如:贵州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年0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9份,金额1892.66万元,税额246.0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34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8号)
1.3.简要案情: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要求兰州B有限公司、兰州C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92725.63元(其中税款158772.1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系初犯、偶犯,且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具有补缴税款的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2.3.简要案情:贵州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购买了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票面金额为1709401.76元,税额为290598.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0598.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为初犯,有自首情节,补缴了税款并符合现今开展的保护企业家的专项活动精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2301刑初57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134余万元,属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文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周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黔2322刑初20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55208.04元,并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孙某某共谋,并将A公司的相关财务凭证提供给孙某某,用于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好处102400元,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所得应依法追缴,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税款等情节)......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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