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6-12 11:03:34
北京7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

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72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辖税务机关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72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万多元(税额4000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为10亿多元(税额1.8亿多元)。例如:中某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04份,金额106743.87万元,税额18146.4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不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19〕118号)

1.3.简要案情:经文某某、吕某某共同决定,让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B发展有限公司、北京C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税额合计为321547.01元,价税合计2213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方式补缴涉案增值税款,未给国家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且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刑不诉〔2021〕514号)

2.3.简要案情: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与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从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合计金额2570123.65元,合计税额436936.3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公司案发后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Z16号)

3.3.简要案情:姜某某让北京A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张,价税合计金额1543800元,税额224311.8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霍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6刑初100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A科贸有限公司无视国法,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9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霍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A科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霍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在案发后积极补缴了相关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霍某某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北京A科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霍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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