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聊城#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聊城市共计有6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6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3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则为1900多万元(税额280多万元)。例如:临清市博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金额1670.76万元、税额255.06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9份,金额1935.12万元,税额287.0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理情节,主动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1.3.简要案情:赵某某让他人向其经营的安丘A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414204.5元,税额合计167647.0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2.3.简要案情:韩某某以聊城A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山东B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万,税款275862.0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A公司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1526刑初18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平舆县A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841586.82元),被告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了全部犯罪活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鲁1502刑初57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于某某,为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较大(税额827458.6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山东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经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山东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损失,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山东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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