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江门#
2023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江门市一家食品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广东得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6820份,金额合计65741.79万元,税额6190.89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09.54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617.70万元的行政处理(已抵减检查前自查补缴税款1882.73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没有罚金刑。广东得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税额6190.8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如不具有自首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即使虚开税额达到巨大的标准,也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梁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783刑初34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开平市A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开平市B五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5878414.65元),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系公司的财务人员,受被告人梁某某安排实施犯罪行为,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涉案的增值税发票项下的税款已经全部补缴完毕,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开平市A脚轮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开平市B五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梁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应积极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784刑初20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是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40104.52元),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A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钟某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钟某某已缴纳完毕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建议考虑A公司及钟某某对公司所属辖区的税收具有一定贡献以及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钟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钟某某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鹤山市A医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1.案例三: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783刑初40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657784.9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卢某某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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