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赣州#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赣州市共计有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布。该7家公司存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7家公司的虚开金额从25万多元(税额4万多元)至76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赣州扎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金额768.84万元,税额99.38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票面额累计23.1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追究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虚开的税额超过了此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1.3.简要案情:卢某某接受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为1249080.33元,税额为212343.67元,价税合计14614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2.3.简要案情:蔡某某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虚开票面金额为2188157.24元,税额为371986.76元,价税合计256014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726刑初17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人民币941703.76元,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已退赃,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1.案例二: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728刑初2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是定南县A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上海B公司、上海C公司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往来的情况下,为上海B公司、上海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1475716.47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475716.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定南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积极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其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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