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8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6-20 15:35:54
莆田8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莆田#

2023年6月5日至8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福建省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8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

福建省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8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在88家公司中,既有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也有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亦有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虚开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2000多元)至3800多万元(税额23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建省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13份,金额3883.48万元,税额233.0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方面,虚开金额从400多万元至30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建省高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68份,票面额累计2489.59万元。

根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因此,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责任,而同时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数罪并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2号)

1.3.简要案情:郑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1754871.82元,税额合计298328.18元,价税合计20532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游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元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

2.3.简要案情:游某某为了能顺利与福建A进行工程结算并取得工程尾款,让江西4家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2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20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304刑初57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112734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代为缴纳税款,同时主动预交罚金、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也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罪行性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不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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