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湛江#
2023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广东优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东优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广东优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广东优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前扣除凭证,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应纳税费。税务处理处罚:其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告的失信信息中没有列明广东优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是多少,因此,并不能判断其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
1.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1.3.简要案情:钟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税额1415956.44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并已作进项转出313988.83元,未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1101967.6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且企业目前于正常经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结合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011298.0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充当中间人,介绍促成广东A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广东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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