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家船务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7-04 20:11:10
福州2家船务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福州#

2023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两条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福建凯某船务有限公司、福建泰某船务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福建凯某船务有限公司、福建泰某船务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福建泰某船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虚开团伙成员企业,是无正常经营的虚开企业,开具的11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528367.78元,税额9047553.53元,价税合计109575921.31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6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830469.55元,税额8947960.95元,价税合计77778430.5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福建凯某船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虚开团伙成员企业,是无正常经营的虚开企业,开具的8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3501708.85元,税额7515153.23元,价税合计91016862.08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5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68632.48元,税额7613922.22元,价税合计66182554.7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两家船务公司虚开税额都在250万元以上,如果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其责任人员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211刑初14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8969079.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童某某提出的其是否属于自首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在厦门市实施本案犯罪后回到其户籍所在地后,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而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可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

上述两家船务公司不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虚进虚出的情况下,虚开税额应如何计算呢?何律师认为:在既有虚开销项税额,又有虚开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数额较大者认定犯罪数额。例如: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16)皖0181刑初376号】中,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虚开的进项和销项增值税发票中两者较大的数额来认定虚开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即使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1刑终155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福建A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税款数额8648374.77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属于数额巨大,上诉人林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本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相关诉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如下: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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