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黔西南#
#贞丰#
案号: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贞检刑不诉〔2023〕96号)
1.基本案情
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挂靠贵州A总公司、贵州B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贵州C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承接贞丰县辖区工程。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高某某为获取进项抵扣增值税,经张某某介绍,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发票票面金额7-8个点(7%—8%)价格,通过其挂靠的上述三个公司与贵州D有限公司进行虚假银行转账制作交易记录的方式,接受贵州D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
其中贵州A总公司接受虚开发票2份,金额190910.34元(人民币,下同),税额30545.66元,价税合计221456元;贵州B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接受虚开发票4份,金额323195.95元,税额47729.05元,价税合计370925元;贵州C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接受虚开发票2份,金额172413.8元,税额27586.2元,价税合计200000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05860.91元,已于2022年1月、7月进行增值税认证抵扣。
2022年8月24日,高某某已出资以挂靠公司的名义补缴涉案税款及滞纳金,已完税。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此标准的,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达到了1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高某某涉案虚开的税额为10万多元,刚超过立案追诉标准,而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高某某已经补缴了涉案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款损失得以挽回。综上,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