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十堰#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其中,十堰市有17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至1400多万元(税额240多万元)不等,例如:十堰泰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66份,金额1453.57万元,税额247.1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45号)
1.3.简要案情: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某与他人联系,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金额1300080.00元,涉案税额188900.5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武汉A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2.3.简要案情:武汉A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杜某某指使他人,从福建B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8.4万元,税额317333.3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武汉A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实际负责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汉A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302刑初84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42496.9元,数额较大(税额595774.46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全部补缴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周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及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判处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322刑初20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A智能机器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467975.1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身为被告单位湖北A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被告单位湖北A智能机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湖北A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对其中由南京B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南京C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进项转出,补缴税款703635.79元,挽回了国家的税款损失,案发后,被告单位湖北A智能机器有限公司退清了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湖北A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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