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一物资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7-27 14:33:25
张家口一物资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张家口#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栏目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张家口市一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如下:

张家口润某物资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3.89万元,税额7.0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如果张家口润某物资有限公司没有将发票进行抵扣,或者抵扣后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补缴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其虚开税额并没有达到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1.3.简要案情:雷某某从北京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8974.36元,税额84825.6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雷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为初犯、偶犯,虚开税款数额不高,且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最大程度挽回国家损失、减轻社会危害。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赵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2.3.简要案情:赵某甲通过他人介绍,接受虚开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1672163.86元,税额165709.9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6570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因其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系初犯,并已补缴全部税款,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3.3.简要案情:文某某购买北京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金额1313928.62元,税额:210228. 56元,税价合计:1524157. 18元,并全部认证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4.3.简要案情:马某某从中介绍他人开具了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为445232.43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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