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2023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7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杭州潜某摄影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杭州潜某摄影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不处以行政处罚。
7家公司中,有4家是摄影公司,2家健身公司,1家婚庆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8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840多万元(税额50多万元)不等。例如:杭州漫某婚庆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至6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金额578.15万元,税额34.69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金额841.78万元,税额50.51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作出取得的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外开具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本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不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上述7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潘某甲原系杭州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共计17张,价税合计1511334.7元,税额256926.9元。潘某甲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已补缴全部税款。检察院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2.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韩某某从杭州两家公司购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5.119万元,税额共计31.25661万元。韩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情节较轻;(2)案发后已退赃,国家损失已得到弥补;(3)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4)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检察院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桐庐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共计税额316796.72元。翁某某系坦白,无违法犯罪前科,无其他恶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桐庐A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罚金,且桐庐A有限公司为桐庐县规模企业,对当地区块经济发展起到较为重要作用,解决了当地部分人员就业,积极回馈社会,无其他不良影响。检察院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黄某甲让杭州B有限公司为其杭州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761703.5元,税款合计401273.14元。黄某甲属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补缴税款,自愿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5.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周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开票金额1543297.62元,税额262360.58元,价税合计1805658.20元。周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系杭州A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企业自成立以来效益较好,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可以从宽处理;(2)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3)系自首;(4)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汤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该院认为: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272463.84元),被告人汤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补缴,对被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均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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