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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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石狮南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0家贸易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石狮南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0家贸易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家贸易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8万多元)至58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石狮市徒某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0份,金额587.60万元,税额99.8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作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根据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会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虚开金额的大小处以罚款,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但是,并不是说达到上述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庄某某负责经营石狮市A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期间,让重庆B纺织织造有限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税额为161046.69元)。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2.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侯某某石狮市A公司的名义为6家公司虚开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价额共计1401315.39元,税额共计238223.61元。侯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数额一般,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3.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以福建A印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6家公司虚开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价额共计1500000元,税额共计217948.67元。王某某具有自首,且犯罪数额一般,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黄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额共计431308.93元。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和自首情节。检察院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650754.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单位A(南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1478566.5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单位已缴清所逃避的税款及缴纳全部滞纳金,且已预交罚金,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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