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深圳#
2023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有12家公司存在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其中,有2家公司还分别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有1家公司因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从130多万元至52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中某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3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261.0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261.0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261.0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因此,对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存在着除外的情况,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于构成逃税罪的,根据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面临不同的刑罚:(1)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是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案例,仅供参考。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逃税罪一案,该院认为:张某作为原深圳市A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9144039.06元,其中:2006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86%,2007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87%,2008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93%),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张某认罪态度好,且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张某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最终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纪某某逃税罪一案,该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深圳市金某皇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深圳市金缙业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偷逃国家税款合计人民币8747388.52元:该公司2008年偷税人民币2646121.87元,偷税比例为93.3%;2009年偷税人民币2455427.27元,偷税比例为90.7%;2010年偷税人民币1751656.48元,偷税比例为87%;2011年偷税人民币1894179.4元,偷税比例为88.8%。),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纪某某系自首、从犯,积极代表金缙业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有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逃税罪一案,该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2000年1月1日至8月31日经营期间,少缴增值税人民币886505.76元,逃税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至12月3日经营期间,少缴增值税人民币2183976.82元,逃税比例为78.85%),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属于A公司单位犯罪,鉴于A公司被吊销注册,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单位犯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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