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17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或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7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8万多元,税额最低的为8千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1.6亿余元(税额2100多万元),例如:青岛盛某某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21年0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83份,金额16589.71万元,税额2156.6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未达到此标准的,则由税务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例如:即墨市石某织布厂,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28.77万元,税额0.8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税额不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从两家金属公司购买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98460.84元,税额共计186738.34元,价税合计共计1285199.1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涉案款项移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处理。
2.1.案例二: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34号)
2.3.简要案情:王某甲系青岛A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从潍坊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1107320元,税额160892.6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补缴税款,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03刑初10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04392.67元);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退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11刑初39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317141.73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