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淮安#
202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淮安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30多万元(税额17万多元)至1500多万元(税额160多万元)不等,例如:涟水县信某运输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6份,金额1520.79万元,税额163.9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盱检刑二刑不诉〔2020〕11号)
1.3.基本案情:汪某某经他人介绍,让盱眙的5家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350520元,税额合计196229.3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二刑不诉〔2020〕18号)
2.3.基本案情:林某某同闵某某通过他人从黄山B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给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65600元,税额271010.0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830刑初39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413290.7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上述犯罪行为决策、指挥与具体实施,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1.案例二: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830刑初8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13994.53元);被告人叶某某对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指挥和具体实施,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叶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代表单位意志,应当认定该单位自首,对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叶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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