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大连#
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家石化类公司存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合计28亿多元,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大连陆某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05份,金额182219.33万元,税额30976.8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大连华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5年02月26日至2015年08月25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19份,金额99202.66万元,税额16864.4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为30976.83万元、16864.45万元,远远超过了250万元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办并不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价税合计501845414.39元,税额72917712.1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孙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上诉人牛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价税合计2067367528.51元,税额300386738.72元,其中已认证价税合计524407161.14元,税额76195912.63元;无认证反馈信息价税合计1493112,457.37元,税额216947967.20元;进项税额转出价税合计8833002.00元,税额1283,427.5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原判决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错误,应为第三款,二审予以纠正。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