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3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辖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4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小的为金额3万多元(税额2000多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6600多万元(税额850多万元)。例如:北京晋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67份,金额6608.07万元,税额859.0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594.8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551.8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有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也虚开普通发票。例如:北京祥某某和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7.26万元,税额42.03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 50份,票面额累计435.0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
但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10万元,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367号)
1.3.涉案税额:接受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金额共计1542324.78元,税额共计262195.2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补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19〕206号)
2.3.涉案税额: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于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共计抵扣税款420786.2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立案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税额940283.1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虚开的税额,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48326.0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直接参与并实施了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行为,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认为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涉案增值税款已经全部补缴,本院对被告人王某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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