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
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却以合同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近日,天心公安通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今年8月,青园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到举报后,青园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研判,对该公司的资金、发票等数据进行详细梳理分析,掌握了关键证据。为将涉案人员抓捕到位,民警通过研判和实地走访,制定了周密的抓捕计划,一举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如实交代了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在与其他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对其他公司开具1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天心公安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天心公安】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本案中,黄某某对其他公司开具1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说明120万元是金额、价税合计金额,还是虚开的税额。如果不是税额,则要换算成税额,然后以涉案税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以税率13%来计算:
税额=金额(不含税)×13%=120万元×13%=15.6万元
税额=价税合计金额÷(1+13%)×13%=120万元÷(1+13%)×13%=13.81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13.81万元或15.6万元虽然已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不大,如果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贺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28号)
1.3.简要案情:贺某某以A公司名义从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张,价税共计金额总计1020000元,其中税款共计148205.13元已在税务机关进行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43号)
2.3.简要案情:为做平公司账务,黄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价税合计金额1094090元,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合计158970.3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长沙市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34号)3.3.简要案情:陈某某以A公司名义从长沙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C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张,价税共计金额总计916376.04元,其中税款共计155783.96元已在税务机关进行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涉税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