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9-11 15:06:11
青岛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

2023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青岛水某某达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青岛水某某达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为13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6900多万元(税额1100多万元)。例如:青岛安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金额6959.13万元,税额1183.0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的税额多少来定罪量刑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一是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并不是说虚开达到此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周某某从两家金属公司购买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98460.84元,税额共计186738.34元,价税合计共计1285199.18元。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纪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岛A有限公司,从郓城县B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C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税额共计271006.1元。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卢某某通过他人从青岛两家公司向青岛A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六份(价税合计1218936.00元,税额合计177110.35元)。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贾某某在青岛A有限公司给青岛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负责完成虚假资金回流转账,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87万余元,税额27万余元,折抵税款5万余元。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即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04392.67元);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郭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涉案公司退缴税款并缴纳罚金。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某、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A医药上马分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991020.96元),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苏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赵某某系坦白;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补缴税款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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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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