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清远#
2023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信息案件中,有1家清远的化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广东中某某贸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金额422.87万元,税额38.06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相关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没有罚金)。
那么,虚开税额38万多元,是否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能否争取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即使虚开税额达到了38万元,但属情节轻微的,依然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陈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1张,虚开税额307870.04元。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敖某某系佛山市顺德区A家具有限公司股东,为佛山市B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4份,税额合计405479.68元。敖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情节。检察院对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阳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张,税额共421380.53元。检察院认为:阳某某具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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