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
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211家公司存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1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至25亿多元(税额3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有25家,当中虚开税额超过亿元的有5家,分别是:
1.上海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14份,金额255159.33万元,税额33170.71万元。
2.上海屹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2月01日至2017年04月30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27份,金额134926.81万元,税额22937.55万元。
3.上海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05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金额130548.34万元,税额22177.92万元。
4.上海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份,金额67995.19万元,税额10879.23万元。
5.上海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04月01日至2017年06月30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金额59415.75万元,税额10100.67万元。
对上述公司的税务处理处罚是:对其作出定性虚开的税务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211家企业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898940.75元,其中税额152819.92元。张某某系自首、补缴了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林某某让他人为其经营的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1276230元,税款185435.13元已申报抵扣。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9万余元,税额15.9万余元。王某某系初犯,已全额退缴偷逃税款,犯罪情节较轻,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过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18440元,税额118918.66元。A公司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已补缴税款等,犯罪较轻。检察院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5.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周某甲在经营甲公司期间,通过他人受让乙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200万元,其中税款290598.22元已全部申报抵扣。周某甲已补缴了偷逃的税款,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且系甲公司实际经营者。检察院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陈某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21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41250元,其中税额398301.3元。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已补缴税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7.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黄某某通过他人虚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多份,价税合计金额3266200.00元,非法申报抵扣税款474576.07元,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涉案公司于立案前补缴全部涉案税款。检察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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