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京#
2023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京贵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京贵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失信信息如下:
1.基本情况
南京贵某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案件
3.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6份,金额50793107.11元,税额8552956.33元。
4.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京贵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8552956.33元,已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责任人员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104刑初44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税额8797899.4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认定条件,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虚开税款数额高达800万余元,目前尚有600万余元税款尚未补缴,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于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例如:
2.1.案例二: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106刑初37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作为A机床公司的主管人员,在本单位与他人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
(税额4841722.37元),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夏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本案中抵扣税款已全部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对夏某辩护人提出的夏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税款已全部补缴,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夏某辩护人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夏某作为A机床公司的负责人,授意尹某联系徐某等人,多次为A机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份,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1.案例三: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105刑初1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17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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