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2023年第三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共公布了16家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或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6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数额从几千元至四千多万元不等,例如:厦门万圣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3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260.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260.2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8520.55万元的行政处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3年。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假报出口,是指:(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因此,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此标准的,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并不是说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1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骗取出口退税款不大,具有自首、未遂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合计发票金额2138203.14元,税额363494.52元,价税合计2501697.66元,共计申报应退税额342112.54元,至案发未退税金额342112.54元。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检察院决定对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起诉。
2.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王某某利用A公司、B公司将虚开的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369222.09元)申请出口退税,共实际骗得出口退税款215826.99元;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153395.1元。王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可以在法院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市A公司、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365078.8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厦门市A公司、叶某某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最终判决: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蔡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该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明知A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仍安排他人帮助东某公司向A公司销售增值税发票62份,价税合计6825890.3元,税款合计991795.95元,被A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共计933455.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蔡某某系从犯。最终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文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该院认为:文某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税款828205.13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文某某系犯罪中止、自首。最终判决:被告人文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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