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9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涉嫌虚开发票罪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9-01 15:13:02
广州19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3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布了几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分别向广州萃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95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广州萃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9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195家公司中,涉及餐饮管理公司72家,酒店管理公司55家,此外还涉及运输、医药、广告、物业管理、贸易等公司,虚开的金额从9000多元至800多万元不等。例如:

广州佳某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50份,金额合计8004013.84 元,税额合计60603.44 元,价税合计8064617.28 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证明:

(1)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

(2)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

(3)你单位的水电气油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

(4)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

(5)你单位领用发票记录、取得及开具发票信息资料;

(6)你单位银行账户查询资料;

(7)你单位纳税申报资料;

(8)公安机关提供的函件及相关资料。

处理决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4013.84 元。

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并不是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虚开发票案,林某某伙同公司人员,向佛山两家公司虚开面额为人民币50万的发票1张。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虚开发票案,彭某某通过同案人为广州市增城区某学校开具十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23600元。检察院认为:彭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退还所获赃款,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彭某某作不起诉。

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莫某某虚开发票案,莫某某根据公司指派,先后开具出与实际售价不符的生物质燃料移动式烘干机发票61张,虚开金额累计约为290余万元。检察院认为:莫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虚开发票案,黄某某居间帮助广州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获得虚开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2925440元。检察院认为:黄某某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涉案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于未能争取到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价税合计3812741.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罪名,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2.被告人蒋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价税合计347752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发票尚未用于抵扣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务损失,且被告人沈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沈振权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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