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十答解读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规定

文晓语 2024-12-09 18: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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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章正文: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答复口径,税务总局对 2019 年 1 月 —2024 年 7 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 8 大类 34 个专题 294 个现行有效答复口径的《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今天了解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的相关问答。

答: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6%。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 A 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答: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 16%、10% 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第1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 16%、10% 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1)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以上就是该问题的普适性解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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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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