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冷漠后果严重,德国制定“见死不救罪”,我们有必要引入吗?

二三六历史 2024-11-03 0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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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令人深思,这位2岁小女孩被两车碾压,之后路过十几个陌生人都对她视而不见,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女士伸出了援手,小女孩被送到医院时还是抢救无效离世了。

大家都在谴责这十几名“见死不救”的路人,很多人觉得我国应该引入欧美国家的相关入刑法条。

那么,在国外要是“见死不救”会面临什么?我国适合引入这个罪吗?

在德国,路人要是见死不救要被判刑的

2016年,一位83岁老人在埃森市一家银行里进行自助取款时,突发疾病昏倒在地。

之后有4位进入银行办事的人,他们经过事发取款机时都没有对这位老人进行施救行为,有人绕过老人,还有人甚至从这位陷入昏迷的老人身上跨过去。

一直到第5位路人经过时才拨打了急救电话,这位老人也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遗憾的是几天后老人家还是不治身亡。

最终3位见死不救路人被起诉,他们面临2400~3600欧元的罚款。此事一曝光也在德国引发热议,德国政府发现本国人民出现“见死不救”的频率很高,因此他们也在2017年5月制定了相关法律。

该法条内容可以概括为:德国人民遇到别人陷入紧急情况、事故以及危险的情况时候,他们可以选择施救行为。

要是拒绝施救的话,他们必须违反2大前提条件才行,第一不会给本人带来威胁;第二不会与其他重要责任构成冲突。不然的话,他们将会被处于1年以下监禁或罚款,这就是德国的“见死不救”罪。

但法条不能24小时约束人的道德行为,2017年巴登-符腾堡州又发生了一起“见死不救”事故。一位29岁摩托车骑手曾多次违章超车,他在国道19号的一个路段上车子突然打滑了,在力的作用下,他只能连车带人撞上了路灯,就此当场死亡。

期间,一个20~25岁的男性骑自行车路过此地,他不但没有帮摩托车车主打电话求救,相反他还停下车在事发地点公然拍摄现场视频。

其他人见状拨打了急救电话后,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时,他竟然还敢当着大家的面拍摄。医护人员觉得他耽误救援工作,就请他离开,谁知他厚着脸皮继续拍。

一直等到警车快抵达现场时,这个男子才骑车远离现场,当然此人后来被当地政府以“拒绝施以救援”的罪名进行调查。

当地警方表示:在德国有很多这种“见死不救”的人,他们也把这类群体称为“围观者”,这类人就喜欢拍事故视频和照片然后分享出去。

德国心理学家沃尔夫冈-科鲁格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见死不救”其实很正常,以前也有这种情况,只是大家都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而已,如今有了智能手机之后这种问题才被曝光,大家就觉得现在“见死不救”的人比较多。

他认为“围观者”的行为是为了“追求刺激”,这种方式是最简单的获得兴奋感的方式,所以这些人才会这么做。

不管怎么说,“见死不救”的行为都是值得谴责的,那除了德国能判处1年的有期徒刑之外,其他国家有关于这方面的惩罚规定吗?

国外对“见死不救”者的惩罚规定是怎样的?

法国这边也有相关规定:他们国家对处在危险状态中的个体,在对本人和第三人没有危害的情况下,他们如果有拯救能力或者能帮忙打急救电话的时候,却故意放弃救助,这个时候他们就要面临高达5年的监禁,同时他们要被罚50万法郎。

法国处罚力度还是比德国大的,长达5年监禁和400多万人民币,这谁敢“见死不救?”  塞尔维亚对这种情况也有法律规定:他们如果不救助导致当事人死亡,那他们就要面临8年的监禁。

美国明尼苏达州也将这个行为入刑了,他们规定:要是路人不给予合理救助,那就是犯了轻微疏忽罪。

不过美国各个州规定内容不一样,在佛蒙特州的话会被罚款100美元。总而言之,只要在美国看到这种情况打“911”就对了,打了就能规避一切风险。

还有欧洲其他国家,比如瑞典、意大利、挪威以及西班牙等都有相关规定:只要你是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那你就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

这么一看,似乎“见死不救”入刑是件大好事,那是否该引入我国呢?

中国该引入欧美国家的“见死不救”法条吗?

制定一条新的法律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切都要基于本国的国情来判定,每一个法条都不能出自冲动,要理智地审慎之后再决定。

2015年,一个72岁的四川老人倒地,路过的人很想提供帮助但大家都怕被讹诈,最后一名路人李先生远离老人直接报警。

后来还是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他们打了120及时将老人家送到医院,老人经过治疗后身体已经没有大碍了。老人女婿表示:岳丈有老年痴呆症,所以经常跑出门,幸好民警帮忙了。

在该事件中,李先生原本想要扶老人,可一名好心大姐提醒他“要是扶了,你脱不开干系了!”

李先生想了想只能无奈后退,其实他这么做是理智,毕竟善良的前提要先保护好自己。人性如同太阳不可直视,此前就有一位被讹诈数十万的好心人,他没钱也不想连累家人,最后为证清白跳河身亡了。

李先生也不想落得这个下场,大家都不想落得这个下场,那我国为何不制定“见死不救罪”?

一切回到原点,我国之所以没有立“见死不救罪”,完全是因为这个行为是个体的道德问题,这是一个个体的自我选择。这位个体的行为可以被社会谴责,但他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罚惩罚。不过如果你要是触发3个条件,那“见死不救”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这些条件分别是:必须有作为的义务、必须有作为的可能以及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乍一看好像很笼统,举几个例子大家就清楚了。

比如警察和消防员他们就对公众有一定救助义务;还有成年人不管带着自家小孩还是隔壁小孩在遇到危险时,他们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还有类似“我和你妈妈一起掉进水里,你会先救谁?”如果不想犯罪的话,那你必须先救你母亲,因为你对你的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女友或者男友并不是你的义务,他们只是你的朋友而已,因此你就算不救也不算犯罪。不过为了给“善举撑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为此设立了2个法律条款。

很多人也把这两条法律条款称为“好人条款”,第一条是第183条规定:如果你保护了其他人但自己因此受损的话,那受益者要给你补偿,侵权者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要是没有侵权者,那你可以主动要求受益者对你进行补偿。

还有一条是第184条规定:你心甘情愿对别人伸出援手,结果这位受助人却遭受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你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这一条就是专门防止被受助人“讹诈”的条款,而且民法典对这种情况也有具体规定,总之你不需要赔偿就对了。

因此我国有了好人条款就够了,不需要引入外国的“见死不救罪”了。

参考信源:

1:环球网——德国见死不救可被判有罪 处1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2:中国日报网——德国男子目击车祸“见死不救”还围观拍视频!

3:工人日报——国外对见死不救者的惩罚规定

4:华西都市报——四川72岁老人倒地路人不敢扶 径直走开无奈报警

5:《民主与法制》旬刊——见死不救者该不该赔偿?

6:北京青年报——遇到陌生人有危险见死不救,触犯法律吗?

7:红星新闻——小伙好心搀扶老人反被诬陷挨了五个巴掌 警方:老人被行拘

8:百度百科——10·13广东佛山女童遭两车碾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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