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藩属体制的几个理论问题

安妙音啊 2025-02-19 16:41:30

藩属体制是学术界近年来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多是针对清代的藩属体制进行探讨,关注点或在中朝、中越关系,或在清代藩部等方面,或在册封朝贡等礼仪制度方面,而对藩属体制的形成、发展,以及其与羁縻统治和册封朝贡制度的关系,在历代王朝统治体系中的作用等诸多方面则鲜有人进行研究。对藩属体制缺乏整体性研究,不仅影响到了人们对这一制度本身的全面认识,也导致了人们对一些相关问题认识的偏差。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藩属体制形成的思想基础、实施的客观条件、藩属体系的不同形态、藩属体制与册封朝贡的关系、藩属体制的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 藩属体制形成的思想基础

关于藩属体制形成的思想基础,学界一般将其指向先秦时期的分封制度,但分封制度作为一种王朝统治政体似乎并不能成为藩属体制的思想来源,一方面分封制度作为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形成的统治方式是一种统治制度而非思想观念,另一方面藩属体制形成于秦汉时期,更多的是指对异族的统治,是分封制度在异族统治方面的一种变异。因此,探索藩属体制形成的思想基础应从先秦至秦汉时期中原王朝的治国理念中去寻找。

首先,对藩属体制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治国理念是先秦至秦汉时期人们对王朝疆域的认识, 即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形成并在秦汉时期开始用于指导对边疆民族管理的“天下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诗经·小雅·北山》对先秦时期“天下观”高度的概括,不仅为以后的历朝各代所引用,而且也深深根植于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这一观念有两层值得注意的含义:一是在中国古人的“天下观”中,王朝的疆域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界限,有的只是和中央王朝保持臣属关系的地方政权,这也是导致中国历朝各代的疆域难以有一个清晰界限的思想根源;二是处于中国古人“天下观”核心的是王和秦汉以来出现的皇帝,皇帝不仅是“天下”的权力核心,也是维持“天下”秩序运转的中枢和主宰。

上述“天下观”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原政权分立、人思统一的社会环境下派生出了更为具体的“大一统”思想,《春秋集传详说·纲领》解释为:

“春秋大一统之义,内京师而外诸夏,内中国而外吴楚,尊王抑霸,讨贼扶善,以存天理而遏乱源。”

“大一统”思想随着秦汉多民族统一王朝的建立以及儒学在汉代的发展而成为秦汉王朝构筑“天下”统治秩序的重要指导思想,一方面皇帝的“正统”地位需要得到“四夷”的认同才能体现出天子应有的“德政”,另一方面保持对边疆民族的统治也是多民族统一国家稳定的需要。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经营成为一种必须,由此“德被蛮貊四夷”(《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四夷宾服”(《汉书》卷二十四《礼乐志》)、“泽及四夷”(《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天下有道,守在四夷”(《后汉书》卷六十二《陈寔传》)、“德服四夷” (《清史稿》卷三三六《方昂传》)等等成为了标榜皇帝德政的重要尺度。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经营虽然是必须的,但在传统的“天下观”中,边疆民族地区却是处于从属地位的,所谓“中国,天下本根,四夷犹枝叶也”(《新唐书》卷九十九《李大亮传》),即是对这种观念的形象表述。

“天下”在古人的观念中又被分为“九州”、“海内”、“海外”三个由内及外的不同层次,其中“九州”、“海内”被喻为天子的“家”,所谓“陛下以四海为境,九州为家”;“天子以四海为家。故置一堂以象元气,并取四海为家之义”(《旧唐书》卷二十二《礼仪志二》)等都是这种思想的反映。为了保卫家的安全而在家或居住区的周围设置称为藩的篱笆墙或其他设施早在新石器时期的半坡遗址等众多遗址中就已经被发现,既然“九州”、“海内”被喻为天子的“家”,那么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经营也由之被形象地称为了藩属、藩屏等。也就是说,王朝经营“四夷”(边疆民族地区)的目的是为了藩卫“中国”(中原地区)的安全,这正是藩属体制构建的直接思想基础。

其次,促成藩属体制形成的另一个治国理念是先秦时期形成并得到具体实施的服事制理论。为解决王与华夏诸侯乃至与夷狄之间的关系,夏、商、周三代逐步确立了以服事制为特点的统治理论和制度。夏、商、周三代疆域统治体系的构筑,一般都认为是以“王畿”为中心而建立的“服事制”,又有“九服”、“五服”之说,或“九州”内外之说,不仅包括了同姓诸侯、异姓诸侯,也包括了被称之为“四夷”的边疆民族或政权。关于周朝的服事制理论,《国语·周语上》有详细的记载: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翟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乎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布令陈辞而又不至,则增修于德而无勤民于远,是以近无不听,远无不服。”

关于服事制理论在先秦时期是否具体实施过,学界还有不同的认识,但从汉朝之后的历朝各代对藩属的管理实践看,服事制理论的影响是直接而深远的。藩属被称为“宾服”;称臣纳贡和接受分封是藩属的重要标志;对藩属的反抗遵循先“责让”后武力讨伐的政策等等,这些具体的政策和管理理念,都是源自于上述服事制理论。如在藩属关系的处理方面,所谓“修意”、“修言”、“修文”、“修名”、“修德”、“修刑”是周王朝为维持藩属体制运转而采取的政策,其中包括征伐在内的“修刑”是最后采取的政策,而在汉唐的实践中这一观念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西汉在处理和藩属卫氏朝鲜的关系时,据《汉书·朝鲜传》载:

“(卫满)传子至孙右渠,所诱汉亡人滋多,又未尝入见,真番、辰国欲上书见天子,又雍阏弗通。”

元封二年(前108),汉武帝派遣涉何为使者,前往朝鲜“谯谕”其王右渠。“谯”,按照颜师古的解释:“责让也”,即代表汉武帝谴责朝鲜招诱汉人、不朝见天子、阻挠真番和辰国等其他边疆民族朝见天子等行为,但使者的责让并没有取得效果,右渠“终不肯奉诏”,其后又杀担任辽东东部都尉的涉何,汉武帝于是兴兵灭亡了卫氏朝鲜。

唐朝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也依然遵循先“责让”后出兵的原则,对于这一点在唐太宗处理和高昌、吐谷浑关系方面采取的政策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在解决吐谷浑问题时,唐王朝先是遣使者“责让”,即派遣使者前往吐谷浑谴责其寇掠鄯州的做法,并要求吐谷浑王伏允亲自入朝解释;伏允以有病为由不入朝,反为其子“求婚”,得到了唐王朝的同意,但吐谷浑依然不能满足唐王朝“责其亲迎”的要求,所以唐王朝又派遣了使者“中郎将康处直谕以祸福”,进行劝谕;在唐王朝多次劝谕之下,吐谷浑不仅没有改善和唐王朝的关系,却又一次寇掠兰州、廓州,最终唐王朝不得不采取了武力讨伐的政策(《旧唐书》卷一九八《吐谷浑传》)。唐王朝采取武力讨伐的政策由此成为了必然的选择。从这些事例中不难看出,服事制理论已经成为汉唐王朝处理藩属关系的直接理论依据。

第三,传统的夷夏观也对藩属体制的形成构成了直接影响。藩属体制的建立最主要的目的是处理中央和边疆地区的关系,而边疆地区则是被称为“夷狄”的众多民族的分布区域,因此体现处理民族关系指导思想的“夷夏观”也是藩属体制形成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关于先秦时期人们对民族的认识,后人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和总结,但《礼记·王制》的记载最为精练、准确: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

这是先秦时期人们区分和认识不同民族的经典表述,为研究先秦时期民族关系的学者所广泛引用。

对于这一记载,以往人们给予过多关注的一般是其中的“民族歧视”的内容,但这种先入为主的认识影响了我们的判断,实际上用科学的方法和理论认真分析这一表述,先秦时期的人们将“天下”的民族分为“五方之民”,直接源出于人们当时对自然界“天圆地方”的认识,而这一区分严格意义上也不是民族的划分,而是对民族集团或不同文化区域的划分,因为其着眼点并不在于民族的根本特点上,诸如血缘关系、共同的心理素质等方面,其主要的依据是居住方位的不同、衣食住行的差异、生产方式和语言的差别等,归根结底则是文化的差异。既然先秦时期的人们是以文化的不同作为标准来区分民族,那么处理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自然也会比处理民族之间的关系要简单和容易得多,由此也派生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民族关系的理论和方法,其一是“严华夷之辨”,其二则是“用夏变夷”。

所谓“严华夷之辨”其本意在于“中国、戎、夷五方之民”应该各居其地,秩序的打乱不仅会带来“天下”秩序的混乱,更重要的是会影响“中国”的稳定和代表“中国”文化的“礼”的混乱。也就是说,“严华夷之辨”理论是反对“夷狄”进入中原地区扰乱中原地区的礼仪制度,主张“五方之民”应该各居其地,强调的是“夷夏有别”。“夷夏有别”对中国历朝各代处理藩属关系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以汉族为主体建立的王朝,突出的表现就是反对直接经营边疆民族地区,即主张中央王朝对“四夷”实施“统而不治”的方法。所谓“统而不治”就是指用武力或其他方式统一“四夷”地区之后不采取积极有效地直接管理,而是实施羁縻统治,或扶持一个政权以保持名义上的藩属关系。西汉王朝对匈奴所采取的就是这种政策。西汉武、昭、宣三代都致力于解决匈奴问题,但在匈奴内乱、分裂之后,西汉宣帝并没有谋求对匈奴实施直接管理,而且采取了扶持呼韩邪单于统一匈奴的政策,这就是“统而不治”思想的表现。直至唐代,我们依然可以见到这种思想的影响。如贞观四年(640)突厥汗国灭亡后,唐太宗与大臣商讨安置突厥降众的办法,时夏州都督窦静即认为:

“置之中国,有损无益,恐一旦变生,犯我王略。莫若因其破亡之余,施以望外之恩,假以王侯之号,妻以宗室之女,分其土地,析其部落,使其权弱势分,易为羁制,可使常为藩臣,永保边塞。”(《资治通鉴》卷一九三,贞观四年四月)

也正是在“严华夷之辨”理论的影响下,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在边疆地区存在着一个藩属区域,与此相适应,羁縻统治也成为了中国古代治边政策、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而这些则是历代王朝维持藩属体制运转的主要措施。

在强调“严华夷之辨”的同时,传统的“夷夏观”也主张“用夏变夷”。“夏”、“夷”既然是以文化的不同划分的,那么自然也可以通过文化的传播达到化“夷”为“夏”的目的,这就是“用夏变夷”思想的基础。“用夏变夷”对藩属体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后世广泛引用“用夏变夷”的思想处理藩属问题,不仅仅是因为它在处理藩属关系方面所表现出的积极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后世直接经营藩属地区提供了理论基础。秦汉王朝将郡县管理方式推广到边疆民族地区,尤其是汉唐两朝对更为辽阔的边疆民族地区的经营,以及和亲政策、鼓励边疆民族学习中原传统典章制度的政策等等,这些协调中央与藩属关系的政策都是以此为理论基础的。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发端于“用夏变夷”思想的政策的实施,藩属地区与内地的联系不断密切,进而促成了藩属地区和内地融为一体的进程。

总体而言,藩属体制形成的思想基础直接源自于先秦时期形成的“天下观”、“服事制”观念和“夷夏观”,是这些观念综合作用于边疆治理而形成了藩属这一特殊的政治体制,其最直接的思想基础从“藩”的基本字意“篱笆”上可以清楚地体现出来,即古人将“天下”视为皇帝地“家”,因而将经营边疆地区对于巩固王朝核心区域中原地区安全的作用,与篱笆对于家的护卫作用相提并论,由此也就有了“藩屏”、“藩属”等称谓。

二、“二元天下”的出现

与藩属体制的确立

藩属体制形成的思想基础虽然可以上溯到先秦时期,但形成为一种制度并用于边疆治理则是在“二元”结构的“天下”形成之后。

藩属体制形成的思想基础基本上都是形成于先秦时期,但藩属体制何以在汉代才成为一种管理边疆地区的重要制度?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复杂,但最主要的因素是作为古代中国核心的中原地区尚未完成融为一体的过程,作为“天下”权力核心的“王权”虽然已经确立,但其权力覆盖的区域还很有限,对中原地区难以实现有效的直接控制,因之采取了分封众多诸侯的体制,委托诸侯进行管理,自然谈不上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了。在探讨藩属体制的形成时,学者们经常引用“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记载,但此“藩”非指管理边疆民族的藩属体制,而是指分布于中原地区的众多诸侯。周朝的疆域范围史书明确记载为:

“我自夏以后稷,魏 、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春秋左传属事》卷一)

面对这一区域,周王的直接统治范围也仅仅限于王畿,王畿之外还存在着诸多的诸侯国,《国语·郑语》载:

“当成周者,南有荆蛮、申、吕、应、邓、陈、蔡、随、唐,北有卫、燕、翟、鲜虞、潞、洛、泉、徐、蒲,西有虞、虢、晋、隗、霍、杨、魏、芮,东有齐、鲁、曹、宋、滕、薛、邹、莒。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则皆蛮荆戎翟之人也。”

其中能够起到“以藩屏周”的诸侯也仅仅是属于“王之支子母弟、甥舅”的诸侯。也就是说,虽然服事制政体的构筑已经涵盖了“蛮荆戎翟”,但这一政体藩卫的是王权、王畿,与汉代形成的藩属体制有着本质的差别。

藩属体制虽然在汉代开始出现,但秦朝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为藩属体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这就是“二元天下”的形成。“九州攸同”一直是先秦时期为政者和思想家所梦寐以求的理想境界,宋人林之奇所撰《尚书全解·禹贡》将其总结为:

“自九州攸同以下又所以同之也。盖有以辨之,则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异俗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各得其所而不相杂乱。故有以同之,则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各要其所归而不见其为异,此先王疆理天下之大要也。”

但这一理想的实现是秦朝的建立。公元前221年,秦国完成了统一六国的重任,结束了中原地区分裂的局面 ,萌芽于先秦时期的“大一统”观念开始由一种理想向现实转变,对于藩属体制形成的影响主要有三:一是确立了皇帝在天下统治结构中的绝对地位;二是认为“天下共苦战斗不休”的原因在于诸侯的分立,因而放弃了分封制度,代之以“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对中原地区实施直接管理,之后又将郡增加到了四十余个,从而结束了中原地区诸侯分立的局面,实现了政令的统一;三是在“地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的辽阔地区,“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将前代“九州攸同”的愿望变为了现实。伴随着郡县的推行以及“诸夏”称号向“秦人”的转变,中原地区无论是从管理体制还是在政治、文化、交通等诸多领域都实现了高度统一,称之为“九州”的中原地区已经逐渐牢固地凝结为一体,“天下”真正成为了由“夏”、“夷”构成的“二元”政体结构,藩卫郡县区域安全由之也成为了为政者要考虑的问题,以将边疆民族地区经营为中原“藩屏”为主要目的的藩属体制的出现即是顺应了这一要求。

秦代已经出现了藩属体制的萌芽,秦朝虽然面对北方的匈奴等游牧民族采取了修筑了长城作为捍卫中原地区安全的“藩篱”,没有展开对北部民族的进一步经营,但在秦朝的地方政体中有了称为“道”的一级管理机构,所谓“有蛮夷曰道”(《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司公卿表》)表明“道”是为管理边疆民族而设置。此外,在“云梦秦简”中多次出现三个与少数民族有密切关系的组织,即“属邦”、“臣邦”和“外臣邦”,有学者认为“臣邦大约是降服于秦的少数民族之国,它的首领已经放弃了王的称号,大约由秦中央政府赐予爵位,其民众要交租税、服徭役;外臣邦是秦的附庸国,其首领仍称王,政权的独立性也较强;而属邦很可能是对包括臣邦、外臣邦等臣属国的统称。”如果这一考证没有问题的话,那么这些机构应该是藩属体制的萌芽,只是秦朝立国短暂,没有能够建立起完善的藩属体制。

汉代秦而立,不仅继承了秦朝的疆域,而且由夏、夷构成的“天下”更加明确了。与此同时,匈奴、南越、卫氏朝鲜等边疆民族给汉朝郡县区域带来的危机也日益明显,在边疆地区构筑有效的防御体制成为当务之急,藩属体制就是在这种状况下出现的。构筑藩属体制以保证边疆地区的安定,早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初即已经开始了,大致到了惠帝、吕后时期,在西汉王朝郡县统治区域之外,已经出现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藩臣”、“外臣”统治区域,即称为“藩臣”的闽越、东瓯;称为“外臣”的南越和卫氏朝鲜。但是,汉初的藩属体制更多的具有相互妥协的成分,所以随着西汉国力的强盛,经过汉武帝、昭帝、宣帝三代的努力,一套新的藩属体制建立了起来。这套新的藩属体制,按照统治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郡县统治下的边疆民族,主要包括百越、西南夷等民族;属国,主要是内迁的匈奴、羌等民族,由属国都尉节制但保留了原有的组织体系;特设机构管理下的边疆民族,主要是西域都护、护羌校尉、护乌桓校尉管辖下的西域各国、乌桓、鲜卑、氐、羌等民族,实施更为宽松的羁縻统治;称臣但没有实施直接管理的民族,主要是匈奴,但要接受册封,履行朝贡、朝见、服从皇帝诏令等义务。

汉代以后的历朝各代虽然面临着不同的边疆形势,但中原王朝尤其是以汉族的主体建立的王朝一般都要建立藩属体制,尽管这些藩属体制有各自的特点,但作为中原地区“藩屏”的性质是一致的,在藩属体制构筑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乃至维持藩属体制运转的各项措施和政策等方面也都有着许多的共同之处。

三、藩属体制与册封朝贡的关系

论及藩属的学者一般都会将其和册封朝贡相联系,甚至有不少学者将册封朝贡作为藩属体制的直接来源,或用册封朝贡代指藩属体制。堀敏一先生认为:

“册封,意即以册书来任命。而通过颁发册书的方式来任命的实际上只是在官阶较高的场合。向少数民族授予官职之际,一般多运用比之较为低级的任命方式。因向各少数民族的首领授予中国王朝官职的方式皆相同,根据日本学界的惯例,把所有此种对少数民族任命官职的方式,通称为册封或者册封体制。”

应该说,将历朝各代对边疆民族首领的册封和授予官职用“册封”或“册封体制”概括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因为册封和授予官职属于相同的性质,但是将这种称呼用于指称历朝各代与边疆民族的关系则是存在问题的。如有学者认为:“古代东北亚各国之间,尤其是中国历代王朝与周边国家和民族之间一直存在着可称之为朝贡册封体系的一种国际关系秩序”,“朝贡册封体系下的双方关系,并不能成为一国内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而是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或民族、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之间结成的一种政治外交秩序,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

这种观点在中国学者中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有较大影响的认识。但是,“朝贡册封体系”或“册封体制”是否能够揭示中国历朝各代与边疆民族乃至邻国的关系?藩属体制和“朝贡册封体系”或“册封体制”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考察的问题。笔者认为用“朝贡册封体系”或“册封体制”并不能概括历朝各代与边疆民族乃至邻国的关系,与藩属体制相比册封或朝贡册封只是一种政策,是涵盖在藩属体制之下的一种制度,二者也不能互相替代。

册封作为一种政策或制度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前引“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即是周朝实施册封政策的情况。从中国历朝各代的具体实践看,册封分为各种不同的对象,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王朝内部的册封,包括皇室成员、功臣等,目的是巩固皇权、稳定地方,同时也兼有论功行赏的特色,但汉代以后此类册封逐渐集中到皇室内部;二是对藩属边疆民族首领的册封,但如堀敏一先生所言,对边疆民族首领的册封多是限于一些势力较大的民族首领,更多的则只是被授予一般的地方官职,其目的是借助边疆民族首领的力量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妥协的性质,是历朝各代难以对边疆地区实施直接有效管辖而采取羁縻统治的反映。

仔细分析两种不同性质的册封在中国历史上的实践,不难发现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封的方式不同。作为藩属的边疆民族政权首领虽然有些接受了中央王朝的册封,但一般有自己的不属于中央王朝直接管辖的统治体系,这种册封更多的是中央王朝对边疆民族政权存在的一种承认,并不是中央王朝成立后中央和地方分权的结果。汉朝出现对南越、卫氏朝鲜的册封,武帝之后对匈奴、乌桓、鲜卑等民族首领的册封都是如此。这种状况在唐、宋、元、明、清各朝也普遍存在。

二是分布区域和民族构成不同。中央王朝内部分封的诸侯王多分布于中原地区或中原与边疆民族的交界地区,辖境内的民族以汉族为主,而藩属边疆民族诸王则居于边疆地区,辖有的是边疆民族部众。

三是在统治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中央王朝内部分封的诸侯王一般为皇亲或有功之臣,是维护皇权的重要依靠力量,作为权力核心的皇帝对其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而藩属边疆民族诸侯王尽管也被称之为“藩臣”,但一般游离于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区域之外,中央王朝对其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不仅不是维护皇权的依靠力量,相反则多是中央王朝防御的对象。

四是藩卫的对象不同。中央王朝内部分封的诸侯王一般被认为是京师的“藩屏”,保卫的是权力核心地区的安全,而藩属边疆民族诸侯王一般被认为是中原地区或中央王朝直接管辖区域的“藩屏”,捍卫的是中原地区的安全。

也就是说,册封并不是单纯存在于历朝各代与边疆民族乃至邻国之间的一种制度,同时历朝各代对边疆民族乃至邻国的册封实际上是王朝内部的册封制度延伸到了边疆治理之中,是历朝各代为维持藩属体制而采取的众多政策中的一项, 与藩属体制相比它不是一种政体而是藩属体制之下的政策。从历朝各代的具体实例看,是先有了标志双方臣属关系建立的“称臣”之后才有了册封政策的实施和授予边疆民族首领一般地方官职。对藩属体制的维持而言,历朝各代也并不是仅仅通过采取册封一项政策来保持藩属体制的运转。利用册封来协调与藩属的关系,我们在汉、唐、元、明、清等统一王朝处理与北疆众多民族关系方面可以找到很多例子,就是在分裂时期的魏蜀吴三国、南北朝、宋辽金时期也有大量事例存在。唐朝在处理与突厥汗国、薛延陀汗国、西突厥汗国、回纥汗国等关系的时候,册封即是经常采用的政策,清朝为维护与蒙古各部的藩属关系册封也是一项重要的政策。

对于朝贡,今人多关注其经济交流的一面,故有了“朝贡贸易”一说,但实际上朝贡也是历朝各代维持藩属体制运转的具体政策之一。作为赋税变化形式的朝贡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前引有关西周服事制记载中的“日祭、月祀、时享、岁贡”都含有朝贡的成分在内,只是由于诸侯与周朝的关系存在亲疏,故在朝贡的种类、次数等方面存在差别而已。汉朝建立起藩属体制之后,朝贡被作为一种维持藩属体制运转的政策而被沿用。杜钦曾经对朝贡有如下解释:

“凡中国所以为通厚蛮夷,惬快其求者,为壤比而为寇也。”(《汉书》卷九十六下《西域传》)

也就是说,尽管朝贡和其后的赏赐起到了贸易的作用,但作为这一政策实施主体的历朝各代而言,其关注的首先是朝贡所具有的政治功能,即维护藩属体制的运转而达到安定边疆的目的。当然也有不少边疆民族看到朝贡与赏赐带来的经济利益,进而利用这一制度的漏洞而以朝贡为名行贸易之实,不过也由此有了历朝各代对于朝贡采取的种种限制措施。《唐会要·杂论》即记载了唐朝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

“故事,西蕃诸国通唐使处,悉置铜鱼。雄雌相合,各十二只,皆铭其国名。第一至十二雄者留在内,雌者付本国。如国使正月来者,赍第一鱼,余月推此。闰月赍本月而已,但校其雌雄。”

明朝设置主客一职负责朝贡事务的管理,

“主客分掌诸蕃朝贡接待给赐之事。诸蕃朝贡,辨其贡道、贡使、贡物远近多寡丰约之数,以定王若使迎送、宴劳、庐帐、食料之等,赏赉之差。凡贡必省阅之,然后登内府,有附载物货,则给直。若蕃国请嗣封,则遣颁册于其国。使还,上其风土、方物之宜,赠遗礼文之节。诸蕃有保塞功,则授敕印封之。各国使人往来,有诰敕则验诰敕,有勘籍则验勘籍,毋令阑入。土官朝贡,亦验勘籍。其返,则以镂金敕谕行之,必与铜符相比。”(《明史》卷七十二《职官志一》)

朝贡带来的经济利益既然可以作为一种奖励,那么断绝“朝贡”自然也可以成为一中历朝各代对藩属的一种惩罚措施。在藩属体制运转出现问题的时候,拒绝接纳朝贡由之也成为了一种政策选择。

唐朝在武德九年(626 )曾经回绝突厥贡献的马三千匹、羊万只;贞观十八年(644 )高句丽遣使贡金,褚遂良言于唐太宗曰:

清明节,又称踏青节、行清节、三月节、祭祖节等,“莫离支虐弑其主,九夷所不容,陛下以之兴兵,将事吊伐,为辽山之人报主辱之耻。古者,讨弑君之贼,不受其赂。昔宋督遗鲁君以郜鼎,桓公受之于太庙,臧哀伯谏曰:‘君人者昭德塞违,今灭德立违,而置其赂器于太庙,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武王克商,迁九鼎于洛邑,义士犹或非之,而况将昭违乱之赂器,置诸太庙,其若之何?’夫春秋之书,百王取法,若受不臣之筐篚,纳弑逆之朝贡,不以为愆,何所致伐?臣谓莫离支所献,自不得受。”(《旧唐书》卷八十《褚遂良传》)节期在仲春与暮春之交。清明节源自上古时代的祖先信仰与春祭礼俗,兼具自然与人文两大内涵,既是自然节气点,也是传统节日。

褚遂良的话可以作为拒绝朝贡的原因。这种对藩属朝贡的回绝在明代依然存在,《明太祖实录》就记载了洪武十三年(1380)拒绝朝鲜朝贡、二十六年(1383 )拒绝安南朝贡的事例。

从历朝各代的具体实践看,册封与朝贡虽然是维持藩属体制运转的重要措施,但并不是唯一的政策,称臣、纳质、定期朝见、接受相关机构管理、服从王朝的诏令等,也都是藩属要遵从的政策。可以说不管是统一王朝还是分裂时期的各王朝,对于藩属的管理都有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用其中的册封、朝贡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内容,二者只是藩属体制之下的两项具体政策而已。

四、藩属体系存在的多样化

构筑藩属体系以保护政权核心地区(或本部)的安全是一种中国历史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不是只存在于历朝各代对边疆的治理之中,那种认为“藩属是统一王朝地方政权的另类构成形式,它与王朝直属郡县之间实行一朝两制,于藩属政权内部实行地方自治与民族自治”的认识只是揭示了藩属存在的部分现象,并不能反映藩属的全貌。在中国历史上既存在着如汉、唐、元、清之类的多民族统一王朝,也存在着魏蜀吴三足鼎立、南北朝隔江而治、五代十国以及宋、辽、金、西夏并列称雄等大分裂的时期,统一王朝由于国力强盛会构筑起完善的藩属体系以治理边疆、巩固内地,但分裂时期的各政权也都有自己的藩属体系,甚至作为一般的边疆民族政权,无论是在统一时期还是分裂时期,只要其势力在某一地区强过其他民族政权,也会臣服周围弱小的民族政权,使其成为自己的藩属。也就是说,藩属体制并不是统一王朝独有的体制,藩属体系在中国历史上的存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呈现多样化的态势;一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如果我们将中国历史的某一个时段作为横断面的话,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中华大地上是存在着众多由大小不同的藩属构成的政治实体,犹如浩瀚的宇宙分为不同的星系一样,这些藩属体系有的处于并列互不统属的状态,有的大的藩属体系之下包含着众多小的藩属体系,有的则是游离于其他藩属体系之外,呈现复杂的态势。一般而言,在统一的时期,中华大地上会出现一个以统一王朝为核心的藩属体系,将众多的小藩属体系凝聚在一起,但在这一藩属体系之下某些势力相对较大的边疆民族也会臣服周边的民族进而构筑起自己的藩属体系,笔者称之为亚藩属体系,同时在以统一王朝为核心的藩属体系没有涵盖的区域也会形成一些更为弱小的藩属体系。在分裂的时期,由于没有统一王朝的存在,围绕各分裂政权,以及与分裂政权保持臣属关系和没有臣属关系的其他政权为核心也会形成更多的藩属体系。

在统一时期,尽管受到国力等因素的制约,各统一王朝构筑的藩属体系涵盖的范围、内容存在差异,但一般而言此类藩属体系能够涵盖中华大地的多数地区,对其他藩属体系具有支配权,在众多的藩属体制中处于最高层次。鼎盛时期的汉朝将北疆以匈奴为首的众多民族,东北地区的夫余、秽貊、乌桓、鲜卑等民族,西北地区的氐、羌、西域城邦之国、乌孙等民族,南部地区的西南夷、百越各族等都纳入到了自己的藩属体系之下。强盛时期的唐朝构筑起了以都护制度为主体的藩属管理体系,将边疆地区的高句丽、百济、靺鞨、契丹、奚、突厥、铁勒、吐谷浑、西域各国,以及南部的众多民族都纳入到了安东、单于、安北、安西、北庭、安南等都护府的管辖之下,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藩属体系。元朝是以北疆蒙古族为主体建立的王朝,虽然在前代的基础上推行行省制度,加强了对边疆民族的统治,但也设置了宣慰司、都元帅府等机构,实施“因起俗而柔其人”(《元史》卷二○二《释老传》)的政策。《元史·地理志一》载:

“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踰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盖汉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唐东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元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有难以里数限者矣。”

也就是说,元朝不仅将更大范围内的边疆民族纳入到了藩属体系之下,而且也将高丽等纳入其中。清朝藩属体制涵盖的范围更向周边地区拓展,《清史稿·礼志十》载:

“清初藩服有二类,分隶理藩院、主客司。隶院者,蒙古喀尔喀,西藏、青海、廓尔喀是也;隶司者,曰朝鲜,曰越南,曰南掌,曰缅甸,曰苏禄,曰荷兰,曰暹罗,曰琉球。亲疏略判,于礼同为属也。”

则初期清朝的藩属体制涵盖的范围包括了理藩院和主客司管辖的众多边疆民族和属国, 不仅包括内外蒙古、回部、西藏,而且涵盖了朝鲜、琉球、苏禄、缅甸、暹罗、越南等周边邻国。

值得说明的是,尽管都是统一的王朝,但以各王朝为核心凝聚起的藩属体系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尤其是以汉、唐为核心的藩属体系涵盖的范围并没有囊括中华大地的全部,所以还有亚藩属体系及其他藩属体系的存在。汉朝在宣帝时期达到鼎盛,其标志即是匈奴呼韩邪单于称臣于汉朝,这一时期以汉朝为核心的藩属体系涵盖范围最大, 但由于汉朝对像匈奴之类藩属的控制力较弱,匈奴对乌桓等其他民族依然具有一定的统治权,乌桓每年要向匈奴缴纳“皮布税”(《汉书》卷九十四下《匈奴传》)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也就是说乌桓在成为汉朝藩属的同时也是匈奴的藩属,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王莽时期。唐朝尽管构筑起了以都护府为主体的藩属管理体系,但处于北疆众多游牧民族也有不少臣属于先后出现在草原地区的薛延陀汗国、后突厥汗国、回纥汗国。这些在统一王朝之下出现的以边疆民族政权为核心形成的藩属体系即是亚藩属体系。就是在清朝实现中华大地大一统的状态下,亚藩属体系也是存在的,只是数量大大减少了。如《清史稿》卷五二五载有驻藏大臣文泰的奏疏:“隆吐山南北本皆哲孟雄地方。英人虽视为保护境内,其实哲孟雄、布鲁克巴皆西藏藩属。”除亚藩属体系之外,还有在另一种状况下存在的藩属体系,即在统一王朝势力没有达到的区域,不同政权之间的关系往往也是以藩属体系的形式存在着。唐代的西藏地区在吐蕃统一之前就是一个部落林立的状态,《新唐书·吐蕃传》记载了这些大小政权由分散凝聚为以吐蕃为核心的藩属体系的过程:

“吐蕃本西羌属,盖百有五十种,散处河、湟、江、岷间,有发羌、唐旄等,然未始与中国通。居析支水西。祖曰鹘提勃悉野,健武多智,稍并诸羌,据其地。蕃、发声近,故其子孙曰吐蕃,而姓勃窣野。或曰南凉秃发利鹿孤之后,二子,曰樊尼,曰傉檀。傉檀嗣,为乞佛炽盘所灭。樊尼挈残部臣沮渠蒙逊,以为临松太守。蒙逊灭,樊尼率兵西济河,逾积石,遂抚有群羌云。”

在分裂时期,藩属体系呈现更为复杂的态势,一方面以各分裂政权为核心会出现两个乃至多个藩属体系,另一方面各藩属体系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并列的各藩属体系之下不仅存在着亚藩属体系,而且也存在着两属或多属的边疆民族政权。

以北宋时期为例,宋朝、辽朝、西夏并立,各朝都有自己的藩属体系,处于并立的状态。宋朝将南部地区的各民族、河湟地区的吐蕃部落纳为自己的藩属;西夏则据有“东尽黄河,西界玉门,南接萧关,北控大漠,地方万余里”(《西夏书事》卷十二),将境内乃至周边的民族纳为自己的藩属。辽朝则不仅辖有燕云十六州等汉族聚居区,而且也辖有辽阔北部草原地区的众多民族,《辽史·属国表》对辽朝属国的情况有概要的记载,反映了以辽朝为核心的藩属体系的部分情况。分别以宋、辽、西夏为核心的藩属体系在多数情况下是处于并立状态的,只是西夏和辽、宋有名义上的臣属关系。三个藩属体系的存在并不是这一时期藩属体系的全部,一方面在三个藩属体系之下还存在着亚藩属体系,另一方面在三个藩属体系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藩属体系。诸如西州回纥汗国的主体民族是回纥,但辖境内还分布着突厥部众、葛逻、黠戛斯、样磨等民族或部落,它们无疑是高昌回纥的藩属,由之在该地区也形成了一个以高昌回纥为核心的藩属体系。高昌回纥在名义上和宋朝保持藩属关系,但对于位处三个藩属体系之间的民族政权则成为争夺的对象,各方都希望将其纳入到自己的藩属体系之中。

上述藩属体系的状况是一种相对静态的描述,而在更多情况下不同藩属体系随着各自核心政权势力的变化其涵盖范围也是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构成藩属体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核心政权的出现,因之核心政权势力的强弱乃至消亡对藩属体系的存在是起着决定作用的。也就是说,不同藩属体系之间随着核心政权势力的消长会出现碰撞、重组,进而形成新的藩属体系分布格局。在这一过程中,有些藩属体系随着核心政权的败亡会成为其他藩属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新的藩属体系,有些藩属体系则随着核心政权势力的壮大而兼并其他的藩属体系,以汉代为例,西汉初期,中华大地上存在着以汉朝、匈奴为核心的两大藩属体系,但随着汉朝国力的增强,两大藩属体系在汉武帝时期开始碰撞、重组,至宣帝时期,不仅原属于匈奴藩属的西域诸国、乌桓、鲜卑等成为了西汉的藩属,就是匈奴本身也成为了西汉藩属体系的一部分。类似的状况可以说普遍存在于自汉之后的历朝各代中。

五、藩属体制的发展趋势

藩属体制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从中国疆域形成的历程看,其发展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一是藩属地区的不断“内地化”,成为中国疆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是藩属地区脱离中国疆域的形成轨迹,演变为现代意义的主权国家,与中国的关系则发展成为了国际关系。

由历代王朝为核心构筑的藩属体制自汉代形成之后,经过不断的与其他藩属体系碰撞、重组,至清代已经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发展态势。笔者曾经利用《清实录》、《钦定大清会典》、《清史稿》、《皇朝经世文编》等文献对“藩属”一词的使用情况,对清人观念中藩属涵盖的范围做过探讨,结论是:一是用于指称朝鲜、越南、琉球、缅甸、暹罗、东西布鲁特、左右哈萨克等周边民族或政权;二是用于指称被称为“外藩”或“内藩”的蒙古各部、回部、西藏、索伦等边疆民族或政权;三是用于指称清初的地方势力,如清初的“藩王”;四是用于指称大小政权之间的隶属关系或是属下的代称。在清代“藩属”的上述几种用法中,第一、二种从使用的频率看应该是较为常见的用法,也反映着“藩属”一词在清代的基本词义。也就是说,清代的“藩属”既用于称呼朝鲜、缅甸、越南、琉球、哈萨克等属于“属国”的周边民族或政权,同时也用于指称蒙古各部、回部、青海、西藏以及东北边疆民族。虽然清人将边疆民族和邻国都视为藩属涵盖的范围,但在具体管理方面和前代相比已经出现了分化的态势,“藩部”和“属国”的出现即是这种情况的反映,《清史稿》即是将清朝的藩属划分为“藩部”与“属国”分别列传的。

“藩部”,有学者认为是清代的概念,但实际上这是错误的认识。“藩部”一词最迟在南北朝时期即已出现,《梁书·武帝纪》即有“朕自藩部,常躬讯录,求理得情,洪细必尽”一语,只是清朝赋予了“藩部”新的含义而已。关于清代的藩部,祁韵士《皇朝藩部要略》将藩部的范围划定为内蒙古、外蒙古、厄鲁特、回部、西藏五个部分,并没有涉及属国的情况,而《清史稿》卷五一八至五二五列有藩部传,将藩部的范围划定在科尔沁、扎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喀喇沁、土默特、敖汉、柰曼、巴林、扎噜特、阿噜科尔沁、翁牛特、克什克腾、喀尔喀左翼、乌珠穆沁、浩齐特、苏尼特、阿巴噶、阿巴哈纳尔、四子部落、茂明安、喀尔喀右翼、乌喇特、鄂尔多斯、阿拉善、额济讷、喀尔喀土谢图汗部、喀尔喀车臣汗部、喀尔喀赛因诺颜部、喀尔喀扎萨克图汗部、青海额鲁特、杜尔伯特、旧土尔扈特、新土尔扈特、和硕特、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阿尔泰淖尔乌梁海、西藏。张永江对清代藩部进行过详细考证,将清朝的藩部分为三类:一是理藩院直辖的内扎萨克蒙古、外扎萨克蒙古、回部、西藏。二是理藩院兼辖的游牧内属部落和内属回城,即《嘉庆大清会典·理藩院》所载:

“凡游牧之内属者,曰土默特,统其治于将军而以达于院 。布特哈之内属者也如之”,“凡游牧之内属者,曰察哈尔,曰巴尔呼,曰额鲁特,曰札哈沁,曰明阿特,曰乌梁海,曰达木,曰哈萨克,统其治于将军,若都统,若大臣而以达于院”;“凡回众,惟哈密,吐鲁番治以札萨克,内属者回城八。各统其治于将军,若大臣,而以达于院。”

三是理藩院所属名义藩部,即哈萨克、布鲁特。“属国”在汉代即已成为藩属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汉武帝时期开始为安置匈奴等降众而在边郡设置属国进行管理。《汉书·武帝本纪》载:元狩二年(前121 )“秋,匈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合四万余人来降,置五属国以处之。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颜师古注曰:“凡言属国者,存其国号而属汉朝,故曰属国。”清代的属国虽然继承了汉代的名称,但含义发生了明显变化,被用来指称藩部之外的藩属国。《清史稿》卷五二六至五二九有属国传,列有朝鲜、琉球、越南、缅甸、暹罗、苏禄、廓尔喀、浩罕等国。这些和清朝保持一定政治隶属关系的邻国被称为“属国”,也是清朝藩属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清朝的藩属体制和前代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有了明显的变化,从内部结构上看,虽然依然统称为“藩属”,但内部已经出现了界限明晰的两个组成部分,即藩部和属国。应该说,藩部和属国的划分一方面是以历代王朝为核心的藩属体制长期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预示着藩属体制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发展趋向。就清朝藩部而言,其“内地化”的趋势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藩部向更外层的区域扩展,朝廷的直接管辖区域较前代有了巨大的变化,南部、西南地区的众多民族已经不属于藩部。二是朝廷对藩部的管理较前代也更为直接,将军、都统、参赞大臣、领队大臣、办事大臣等在藩部地区的广泛设置,以及盟旗制度在草原地区的推广,朝廷对藩部的控制能力是前代无法比拟的,尤其是将藩部的军权收归朝廷,使藩部丧失了成为政治实体的可能性。三是州县体制在藩部地区的推广使藩部在行政建制上加速了其“内地化”进程,漠南蒙古地区、新疆北部地区州县的设置,以及清朝后期的边疆建省、西藏改驻藏大臣为行部大臣等等,都是这种“内地化”的表现。四是内地的一般社会、经济制度,在藩部地区也广泛推广,反映着在社会经济制度等方面藩部地区与中原地区的差异呈现缩小的趋势。就属国而言,清朝和属国虽然保持着政治上的隶属关系,但清朝“素守羁縻属国之策,不干内政,兴衰治乱,袖手膜视”(《清史稿》卷五二六《属国一》),且也存在着明确的疆界划分,因而双方的关系具有了向现代国家关系发展的趋向。

中国古代藩属体制的终结是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为起点的。在鸦片战争之前,东亚地区众多王朝、民族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没有外力影响的自由的发展状态,以中国历朝各代为核心的藩属体制也是在这种自由发展的大背景下不断发展的。但是,西方列强的侵入,不仅中断了以中国历朝各代为核心的藩属体制的发展进程,同时也促成了清朝藩属体制的分化,一方面朝鲜、琉球、越南、缅甸、暹罗、南掌、苏禄、廓尔喀、浩罕等清朝的“属国”纷纷沦为殖民地,最终与中国的关系发展成为了现代的国际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大片的藩部领土被蚕食鲸吞,但由于长期和历朝各代保持着密切的藩属关系,内蒙古、新疆、西藏等藩部地区已经和内地融为了一体,最终成为中国疆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节选自李大龙:《关于藩属体制的几个理论问题——对中国古代疆域理论发展的理论阐释》,《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4期)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