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男,20岁,学生,学生,职业技术学院大三)与同学·苟某(男,21岁)打赌老):如果王某敢嫖娼,还能给他录像,苟某愿意付给王某800块钱。王某高考数学得了13分:嫖娼一次约500元,视频是用手机录制的。这样可以赚300块钱,这个工作可以做。晚上10点,王某在柚子柚店里闲逛。生意谈妥了,30岁的妓女朱某以500元的价格进了房间。王某已经把手机设置成了视频录制,用的是背光清晰、像素不错的手机。然后,正当王某脱掉衣服,戴上手机壳时,听到手机从架子上掉下来的声音。朱某看了视频,面无表情地要求加倍价格。
王某一听说他要赔钱了,就强迫他与朱某发生性关系。他只付了500元就匆匆离开,向苟某要钱。
本案是真实案件,作者只是模糊了原案中人物的名字,保留了原案事实。我们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明,所依据的证据真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苟某和王某的打赌不构成犯罪,不需要付款
(一)苟某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
苟某如果要构成犯罪,只能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是两人有共同犯罪;第三,两人有共同犯罪故意。
我们根据四要素理论来分析苟某和王某的行为。苟某和王某都已年满18岁,没有精神疾病。共同犯罪。打赌不能算作两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因为打赌只是两人之间的约定,对案件的发生没有影响。王某可能实现了,也可能没有实现。
(二)王某与苟某的赌博协议无效
此外,对赌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苟某此时无法向王某支付赌博的800元,王某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苟某拿回这800元。
王某的行为前期是卖淫,后期是强奸。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前期就和妓女约定过300块钱做爱。两人早已就卖淫嫖娼问题达成了协议。当王某开始脱衣服的时候,两人已经开始了交易。但当朱某不同意录像,或者不同意在不加价的情况下录像时,朱某会对围绕性关系的情况提出一定的要求。性交是“对妇女的暴力强奸”,因此随后的性交就构成强奸。
案件如何处理
朱某:嫖娼,拘留罚款,没收300元;
王某:卖淫、拘禁、罚金,构成强奸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苟某:好了,该去学校了。
结论:王某作为大学生,数学很好,算得清清楚楚,但你不知道卖淫是违法的,后来强行和妓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在监狱里吃的。其实王某只是想赚点钱,强奸罪也是为了赚钱。可见,赚钱确实不容易。如果做得不好,就可能触犯法律,甚至犯罪。
本案的启示是: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十分重要。学生应该多学点,别再想着赚钱了。
又想骗我去打赌[红脸笑]
逻辑都搞不清,还写个鸟!
男的(王某):MY,数学很好,高考13分 女的(朱某):PC,小编你这逻辑很完美啊[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