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伤待遇标准高于参保地的,公司需支付待遇差额吗

魔都说法 2025-01-25 17:19:2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问题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其注册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将其派往外省市工作,如劳动者发生工伤,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工伤待遇赔付标准高于参保地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地之间待遇差额的,如何处理?

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宜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确定劳动者可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在参保地已取得的待遇基础上补足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等事项,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属于劳动保护的事项范围,故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多数意见认为,宜按照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地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其要求按照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高标准予以补差的,不宜支持。

参照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 社部发〔2016〕29 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员工参加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员工亦在该地进行 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即应按照参保地的规定确定其工伤保险待遇。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保护”的范围并未明确包含工伤保险待遇,且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既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特别规定,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后的新规定,故应优先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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