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3岁的小会(化名)来自河南,在一家位于上海的医疗器械公司任采购员,因为机会来之不易,小会十分珍惜这份工作。结果没想到试用期还没过,就被突然辞退了。
小会气不过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采购报销款差额1,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00元。仲裁基本上支持了小会的请求。
公司不干了,于是将小会告到法院,要求不支付报销差额1000元,也不需要支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会当然不会同意公司的要求,请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结果。
经过调查得知,小王进入公司从事采购专员工作,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7,600元。
试用期满前一周,公司向小会出具《试用期不符合录用的通知》,以小会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未能符合目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给出两大原因:一是小会试用期未服从公司安排关于工作区域调整的安排;二是上班期间与同事发生争执、争吵,影响办公室环境。
也就是说,小会还没转正就被辞退了,好在工资已结清,但还有1000元采购报销款公司未报销。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主张小会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
据此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一看要败诉了,就开始开始找其他理由了。
公司以小会学历造假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院认为,公司突然改口,有悖于诉讼前的一贯意见。
而且经过审查,小会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大专学历的就读起始时间确有错误,但尚不至于构成造假或者失信行为。
此外,公司在招聘时提出的任职要求并不涉及学制期限,且在小会入职时公司完全具备审核学历证书的能力,所以法院没有采信公司的说法。
那么1000元报销款为什么不给小会报销呢?
公司认可尚有1,000元采购报销款未支付,说小会存在操作软件系统失误导致公司损失的行为,所以不给报销,但是没有提交有效证据。
令人大跌眼镜上的是,有证据表明所谓的损失费用是因为公司软件系统本身已过维护期而产生的。
最终维持了仲裁裁决,判决公司支付1000元报销款差额和7,6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没有上诉的机会。
那么如果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给小会钱,小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还要支付执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